受众的权利是指作为信息传播接收者的受众,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享有的各项保护自己正当利益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和传播制度,我国受众主要拥有以下六种权利:
(1)选择权
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选择权是受众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国际消费者联盟宣布的八种权利之一,在大众传播中,受众面对众多的媒介和信息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兴趣、口味和自己所能运用的力一式作出自由选择—或喜爱或厌恶,或接受或拒绝,或阅听或观看,没人可以强迫。
(2)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受众享有知悉有关方面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于大众传播来说,受众有权要求大众传播媒介提供和通过传播媒介了解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应获得的种种真实的消息情报,有权及时得知政府、行政机构等的有关公共信息和国内外每天发生的重大事件或有意义的事件。
(3)表达权
表达权是指受众“有权把他所看到的关于个人生活条件、愿望、需求和痛苦的真实情况告诉别人。凡是用恐吓或惩罚迫使他保持缄默,或剥夺他利用传播渠道的机会,就是侵犯了这项权利。”
(4)反论权
反论权是指当个人或集团遭到来自大众媒介或传播者方面的攻击和对自身利益、权利的侵犯时,有权要求该媒介划出一定的版面或时间供自己作自由公开的反驳,以便人们对事情真相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认识。
(5)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受众对大众传播媒介的运作和传播者的传播行为有察看并督促的权利,以免其产生不良后果。以往学术界理解受众的监督权,是专指“人民群众运用新闻媒介对党和政府工作的监督”,而新闻媒介则由党和政府来领导并监督。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的一项权利。
(6)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受众享有个人独处,对个人与公众利益、公众事务无关的私生活进行保密、不受新闻媒介打扰和干涉,以及个人的名誉和利益不受伤害的权利。任何人都有私生活,都有不愿让人知道的私事,也都希望不受打扰,有宁静独处的欲望,法律上也认为这种权利应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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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受众是上帝”作为当今中国传媒的口号合适吗?为什么:“受众是上帝”的观点应该辩证地看待。(1)必须承认,受众对于中国传媒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990年,美国的营销专家劳特鹏提出营销的4C理论,即需求(consumerwantsandneed)、成本(cost)、方便(convenience)、沟通(communication)。通过4C理论可以看到,企业整个营销是以消费者为核心的,消费者的需求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和营销策略,当然也决定广告的内容和形式。以消费者为核心的营销理论就是整合营销。整合营销主张依据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确立统一的传播目标,并综合运用各种传播手段,发挥不同传播工具的作用,以达到整体传播效果。无疑,受众是传媒的服务对象,传媒必须赢得受众的青睐。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众的认可和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传媒的兴衰。传媒刊播的内容,只有得到受众的喜爱和欢迎,才能赢得较多的订户和获得生存与发展,也才能较充分地发挥其宣传效能。从这个意义上讲,传媒的许多努力,都须顾及受众的需求,都须站在受众乐于接受的角度来思考、筹划、运作。过去那种不管受众接受不接受、喜爱不喜爱,搞硬梆梆的强行灌输的做法,已远远难以适应争夺受众的新形势了。(2)但是,一味的追求“受众是上帝”可能会带来一些不良影响。近年来,“顾客是上帝”之类的提法颇为盛行。或许是受此影响,有的传媒也提出了“受众是上帝”的口号。为了迎合受众,有的传媒主张少讲指导性,多讲趣味性,甚至把“可读性”、“趣味性”作为择稿的首选标准,淡化新闻宣传的党性原则,打各类“擦边球”,越是猎奇揽艳的怪事儿,越是涉及隐情隐私的“秘闻趣事”,就越是“炒”得火爆。至于稿件的真实虚伪、政治倾向、思想意义,却不太顾及。其结果,使不少“三无一有”(即无是非观念、无思想意义、无健康情趣、有负面影响)的文稿得以出笼。“上帝”者,主宰和左右一切也。而实际上,受众既是传媒的服务对象,又是传媒的宣传引导对象。倘把受众当作“上帝”,受众就成了左右和摆布传媒的主宰,传媒就得一切都迁就和迎合受众。这显然与传媒所肩负的特殊使命以及必须坚持的党性原则相悖。传媒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肩负着“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的重大使命。“政治家办报”乃新闻宣传的一条重要规律。邓小平同志强调:”党报党刊一定要无条件地宣传党的主张。’,这是新闻宣传一条不可动摇的党性原则。传媒贯彻这一原则,就要注重所发文稿的思想性亦即政治倾向。因此,传媒在顾及受众的需求时,决不可一味“软化”、“生活化”,而最终产生负面影响。其实,有的传媒以低俗的东西来迎合受众,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受众的低估和亵渎,广大受众是不会买账的。只有在坚持新闻宣传党性原则的基础上,把思想性和可读性融合起来,以各具特色而又健康向上的内容来争取受众,才是光明的正道。
判断题 新闻评论如何解决空泛的问题?空泛是议论的空洞浮泛,表现为评“老话题”,论“空道理”的大评论。新闻评论本是一种以提出和解决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其特色的文体,应该言之有物、思想深邃、针贬现实、议论风生。解决新闻评论的空泛问题应从以下方面着手:(1)新闻评论应依托新闻,重视时效性和新闻性,使老话题说出新道理如果评论不从实际生活感受出发,不以新闻报道为依托,不以新闻事实和当前有新闻价值的重大事实为论据,违背新闻评论必须有新闻性、有新闻价值这一基本原则,新闻评论便沦落为一般的评论。譬如,谈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个老话题,但《北京日报》评论员文章《从根本上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社会里人们根本利益相同、理想信念相同、道德标准相同、法纪相同这四个“相同”,从本质上来论证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从而使老话题说出了新道理,给读者以耳目一新之感。(2)理论联系实际,从新鲜、典型事实出发,就实论虚造成新闻评论空泛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论的是“空道理”。“空道理”,是指泛泛而论,无关痛痒,尽重复那些众人皆知的老话、现话、大话,不善于抓住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新闻评论应从新鲜事实出发,通过对具体事物的具体分析,用典型而有说服力的事实来进行论证,理论联系实际,彰显评论的现实针对性,就实论虚,因事抒感,由小见大。
判断题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欧美各国政府采取的扼制出版自由的方法主要有哪些:在17—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有过封建王朝的复辟,有过资产阶级的政权对封建阶级妥协,有过独裁统治,欧美各国政府都采取各种手段扼制出版自由,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出版物的事先检查制这是欧洲各国资产阶级政府最先采取的措施,防止报刊批评政府。1662年,英国议会制定出版法案,明确规定报刊发行许可证制和出版物必须受议会设立的检查官的检查。直到1694年出版法案颁布才正式废止。拿破仑统治下的法国于1810年恢复新闻事先审查,而德国从1819年开始重新执行书刊检查制度。这种事先检查制度使得报刊万马齐暗,也引发越来越激烈的反抗。英国在1695年,法国在1814年,德国(普鲁士)于1850年,俄国于1905年都先后取消报刊事先检查制。(2)取代报刊事先检查制,各国政府先后制定煽动法、诽谤法扼制出版物18世纪初期,英国国会可以随意确认煽动诽谤罪。政府或国会如发现可疑的出版物或作者,即可由总务大臣签发逮捕状,成百上千名报刊发行人、作者、记者遭到罚款、监禁,甚至判刑。白色恐怖弥漫欧洲的报界。(3)征收印花税、实行津贴制英国国会在1712年5月16日通过印花税法案,除了报刊税外,还征收广告税、纸张税。沉重税负使得报刊入不敷出,印花税实行不到半年,报刊就停了一半。德国、俄国都先后实行过印花税。直到1861年,英国才取消印花税,欧洲各国也陆续取消。与征收印花税相辅相成,政府以津贴方法支持、收买一批报纸,并把津贴列入政府预算。在18世纪前期,英国首相承认每年津贴给报纸5千镑,而“秘密委员会”说每年达5万镑。以上种种手段,都使得报刊在重压下苟延残喘,种类少,报价高,售量少,发展迟缓。正如恩格斯所描绘的:“诽谤法、叛国法和读神法,都沉重地压在出版事业身上……英国的出版自由一百年来苟延残喘,完全靠政府当局的恩典。”
判断题 基调是在画面影调中占主要地位的影调
判断题 在新闻报道中,观点可以被描述成事实呈现给受众。()
判断题 事件通讯的特点和写作要求具体如下:(1)事件通讯的共同特点①新闻性与具体性新闻性是前提,没有新闻性就不必作详细报道;具体性是基础,不具体就写不出详情经过,展不开故事情节,也就构不成一篇完整的、生动的通讯。②典型性与重要性事件越典型,其普遍意义越大;事件越重要,越能引起广大受众的兴趣。当然,这个要求也不是绝对的。可以有各种事件类型: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一般事件、趣味性事件。但一定要有某种典型性。③完整性与形象性事件要完整,以便写出全貌;有时即使是写一个片断,也要把这个片断翔实完整地反映出来。既然是事件的详尽报道,就要求具有形象性,没有形象很难写得生动和吸引人。(2)事件通讯写作的具体要求①以人记事,以事带人人物通讯是以写人为主,事件通讯是以写事为主。这就是写作着眼点的不同。记者之所以把采访的结果写成一篇事件通讯,是因为事件比较重要、集中、吸引人,而事件中的人物则比较分散,多数为一些群体。事件通讯既然是以写事为主,人物就不应该是中心,不能喧宾夺主,以写人代替写事;而应该通过对事件发生、发展、结束的过程的描述,将人物带叙出来。②故事完整,主线突出有时分头进展有时又交叉在一起,很类似电影的结构方法:按时间发展的脉络,变幻空间故事。(3)要写好事件中的人物人是事件中的主要角色,是事件的行为者、事件的受益者或受害者。尤其通过事件表现出具有社会意义的主题,几乎都通过事件中的人的活动、人的思想感情、人的命运、人的故事来表现。因此,事件通讯中,人仍然是最活跃、最有表现力的因素,通过对一个个人物言行的描述,可以使通讯具有深厚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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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怎样正确处理隐性采访与显性采访的关系?显性采访,是指记者为完成一定的采访任务而亮明自己的身份和意图的一种主要采访方式。亮明身份,文字记者通常靠单位的介绍信或记者证,广播电规记者除介绍信或记者证外,还有注明台标的话筒,这样既表明记者的身份,又防止假冒记者招摇撞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