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对于口头传播的新闻,由“谁说的”来衡量新闻的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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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遮光罩是加戴在摄影镜头外边的一个附件。

判断题 适于进行稿件组合的稿件应具备哪些特点?单篇稿件能够组合在一起的前提是这些稿件相互间有某种关联,或者具备某种共同的特点。这种关联或特点主要有:(1)主题相同稿件都反映同一主题,报道的中心思想是一样的。比如有若干条新闻稿件分别报道各地植树造林的情况,由于报道的主题相同,就可以组合在一起。(2)内容相同稿件的内容在某一点上相同,所反映的社会生活、事件、人物、地点、时间等方面具有同一的因素。比如若干条稿件都与新发明新发现有关,或者所报道的事情都发生在同一地区,这些共同的因素使得这些稿件可以组合在一起。(3)形式相同稿件所运用的体裁、符号、表现手法等相同,比如都是照片,都是简讯,都是来信等,它们也可以组合在一起。新闻编辑在处理稿件时,要根据稿件的上述关联或特点,对单篇稿件加以组合。

判断题 简析报道的合成及其编排设计的价值、原则报道合成:包括版面和节目的编排设计,是新闻编辑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新闻价值判断的综合表现。兼具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和技术性,具有终审性和不可逆性。编排设计的价值在于可以评论是非,表达情感,显示个性,引人注意,传达文字、图像、言语没有表达、不易表达和不便表达的消息。是对报道价值的综合判断和最终表现,是消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所隐含的消息具有不可更正性。一、表态功能:告诉受众什么是必须引起注意的,什么是不必大惊小怪的,什么是应当赞成的、提倡的,什么是应当反对、抵制的。表达新闻媒体对新闻的立场与态度。二、启示功能:通过稿件的组合,产生特定的消息,给受众某种启示。三、吸引功能编排设计的原则是:一、相符原则:即要与服务对象相一致。要与媒体的性质和特点一致,要与新闻单元的性质和特点一致,要与稿件的价值和特点一致。二、重点原则:即要突出重点,分清主次。三、有序原则:即要分清条理和层次。四、便易原则:即要易于受众接受消息。

判断题 访问又称“口头采访”、“谈话采访”、“访谈”,是采集新闻材料的最基本的方法之一,是记者有目的地同采觚对象交谈,在有限的时间内癿采集新闻材料的活动。从活动对象上看,访问可以分为两种:①个别访问,即采访对象只有一个人,这种形式最为频繁;②开座谈会、调查会,即集体采访,采访对象在两个人以上。

判断题 新闻评论与新闻报道的区别有:内容方面:新闻报道侧重向受众提供新闻事件的事实真相,“用事实说话”,体现一定思想倾向,主要给受众以“知”。至于事件本身的实质,以及由此可以引申的意义、社会影响等更深层的内涵,则留给受众去思考。新闻评论则以新闻提供的事实为出发点,深刻揭示新闻事实表象掩盖的本质,然后进行分析说理,揭示新闻事实蕴含的意义,直接阐明作者对事实或问题的评价与看法。写作目的方面:新闻报道以传播新闻信息为主,在满足受众欲知未知目的的同时,发挥宣传政策、表彰先进、传播知识的作用。新闻评论旨在阐明作者主张与思想观点,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起舆论引导作用。表达方式方面:新闻报道以记叙为主,以讲清事实“五要素”为基本条件。能否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是新闻报道的生命。新闻评论以议论为主,讲究概念、判断、推理,要求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逻辑性。

判断题 优秀的情感化设计产品会与使用者在情感的高度上引起共鸣,但是并不能提升用户使用产品时的用户体验。

判断题 新闻记者的隐性采访一、隐性采访的概述(一)隐性采访的涵义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不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偷拍、偷录或亲身感受的方式对新闻事实(事件)进行的采访。(二)隐性采访的特征隐性采访是有条件的。出发点的积极意义。要冒一定的风险。(三)隐性采访的类型体验式采访:记者不暴露身份和目的,而作为社会普通公众去获取有关信息的采访方式伪装式采访:记者以隐去真实身份的方法,隐藏采访目的,以获取所需信息的采访方式。(四)隐性采访的重要手段——偷拍、偷录(五)隐性采访适用的新闻报道类型1.揭露或批评性报道2.亲身感受型报道二、隐性采访的方法和程序八条(一)寻找线索和线人1.新闻职业线人2.新闻事实的知情者(公开身份的知情者、匿名的知情者)3.记者的社会网络(二)在采访前确立某种假设⒈提出假设的重要性为记者提供明确的思路,指明调查的方向。方便记者与编辑部门负责人沟通。帮助记者判断线索的新闻价值。⒉对假设的初步求证在隐性采访过程中,对假设的初步核实应当尽快完成,以判断究竟有几分把握可以证明这个假设。3.证实与证伪(三)周密地考虑各种应当考虑的问题1.确定利害关系。2.安排采访的先后顺序。3.资料搜集。4.确定调查的价值。(四)确定被采访者之间的利害关系(五)贴身暗访1.假造一个不易被察觉并且便于进行暗访的身份。2.进入暗访的地区,寻找、接近暗访对象,取得他们的信任。⑴要对被暗访者显示出不可抗拒的利益吸引力。⑵要表现自己是“业内人士”,对这一行很精通。⑶要镇定自若,有时候还要欲擒故纵。3.套取所需要的情况,以证实自己事前的假设。(六)获取必要证据1.必要性证明报道的真实性应对新闻报道所引发的法律纠纷2.合法证据:采访笔记、录音、录像带以及照片、各种书证、实物证据、文件资料的原件、副本、复印件、抄件等。■采访笔记准确记录下可能作为直接引语的原话,并忠实表达采访对象的意见,保证采访笔记的真实性。采访结束应请采访对象在笔记上签字。■录音机和设想设备如果事关重大,应考虑用录音机和设想设备,录音和录像要比采访笔记更有可靠性■照相机对于现场场景以及无法带回的证物来说,拍下照片是最好的选择。它可以辅助采访笔记,增强说服力。■书证与物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和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和物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事实的物品和痕迹。(七)隐性采访中的观察1.记者观察到的细节可以在写作中赋予报道以无限丰富的色彩和质感。2.记者观察到的细节可以帮助记者去伪存真。3.记者观察到的细节可以让记者探知采访对象的心理变化,及时作出应对。(八)对所获取的证据进行司法甄别A级证据(可信度最高)公开的资料、政府文件、档案馆记录、法庭调查报告、警方档案、传统媒体网站、网络数据库和重要的FTP服务器。B级证据(可信度略差)私人的、非公开的资料,在门户网站、商业网站搜索得C级证据(可信度最差)采访对象的口头叙述,来自聊天室和BBS的匿名信息。如何判断采访对象口述的可信度区分采访对象的动机。通过其他信息源求证。提供消息的人是否愿意说出自己的名字。如何鉴别伪证(1)采访对象陈述的情况是根据道听途说或谣传得来的,且多方查证无法证明属实。(2)采访对象提供的消息是通过自己毫无根据的分析、推测和想象得出的结论。(3)证词的明确程度不高,含糊其辞,模棱两可,或者证言内容不够具体,缺乏应有的细节。(4)证言本身自相矛盾,前后不能连贯,漏洞百出,或在两三次采访中证言不一致,出现明显偏差。(5)与科学公理和普遍常识明显相悖。(6)采访对象有幻象型性格,容易自我暗示;或有偏执型性格而极端自负;抑或性格软弱,容易受他人影响而陈述失实证言。(7)证据的内容与其他大多数证据的证明结果相悖,则多数伪证。(8)若一对相关证据的证明意义完全相反,则其中必有一伪。(9)几个采访对象的证词完全相同,甚至连遣词造句都分毫不差,要考虑串供的可能性。(10)经过鉴定和勘验,确认提供的证言和证据不符实。三、隐性采访的法律道德风险(一)关于隐性采访是非的争论1.完全赞同记者使用隐性采访这一采访形式。2.反对记者使用隐性采访。3.对于隐性采访持中立的态度,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考虑使用。(二)隐性采访的道德界线(理解关于隐性采访在道德层面上的问题)1.在隐性采访中记者身份的扮演应有严格的限制✪记者不能装扮成国家公务人员借行使公务获取新闻。✪记者不应装扮成违法犯罪之徒。✪记者装扮不能改变其固有的自然性别角色,而深入到另一个性别世界中采访。2.隐性采访中严禁任何“诱导”3.隐性采访不能干扰公共生活和秩序(三)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1.隐性采访与侵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侵害人格尊严就是侵害人格权。✪镜头不能丑化采访对象,更不能出现带有侮辱性的画面。2.隐性采访与侵犯隐私权⑴隐私的要件:一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私事,即所谓“私”;二是本人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受他人干预,即所谓“隐”。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⑶采访场合对隐私权的影响公共场合、非公众场合案例:迪特曼诉《时代》公司⑷隐性采访侵害隐私权抗辩事由抗辩事由之一:公众知情权。知情权即知的权利,也称作知悉权、了解权,其基本含义就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国家应当最大限度的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抗辩事由之二: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是一个正当的抗辩事由。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法律准许使用他人的肖像,准许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和活动公之于众。抗辩事由之三: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的一般理解应是著名、知名度高、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众所周知的人物。3.隐性采访与侵犯名誉权■新闻侵害名誉权有四个构成要件:①名誉受损的事实;②违法行为;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隐性采访侵犯名誉权的应对①严格把握真实性原则,做到内容真实。②公正评论:第一是出于公众利益发表了意见;第二,是基于一定的事实发表了意见;第三,所发表的意见一定要很客观,不带有个人感情上的色彩;第四,就是不具有恶意。4.隐性采访与侵犯肖像权注意:在记者拍照或电视台摄像的过程中,有时候画面背景的选择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侵犯不相干人的肖像权。隐性采访与刑事犯罪

判断题 著作权人是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发表其作品,这不是侵犯发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