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谈谈你对报纸版面中出现的大标题、大图片的看法,举例说明。

报纸版面中出现的大标题、大图片是一种既有利又有弊的版面编排方式。这种编排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标题显赫,照片增大,线条粗黑,色调浓重,醒目夺人。这一方式能够对视觉构成强烈的刺激,国外有学者称之为“拳击式示现”。

20世纪中后期电视的出现对报纸重视图片的运用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因为照片提供给读者的固定形象对于那些习惯了电视图像的人们来说具有强烈的吸引力,于是照片在报纸版面上多起来、大起来,并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1982年美国诞生了一家全国性报纸《今日美国》CUSAToday),在版面上大量采用大幅的彩色照片,而且每天出版整版的彩色天气预报示意图,以一种“快餐式”报纸的活泼新颖的形象在西方报坛独树一帜。

国外的一些报纸较早地采用了这种编排方式。中国自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流行,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北京青年报》。该报将版面确定为浓重型,有些重要的正文和标题增加色块,配以底纹,形成黑白灰的强烈反差;新闻照片增多加大;稿件之间用黑粗直线分割,淘汰花边花纹。这些编排元素变革的结构,一改版面视觉形象,造就了“浓眉大眼”的独特风格,能够引起读者的无意注意和视觉兴奋。该报改为大报后,依旧保持了这种色调浓重的编排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也有一定的弊端,如果处理不当,会带来令人压抑和虚张声势等负面效应。因此,对这一编排方式的使用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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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麦克卢汉媒介生态化:1967年,麦克卢汉《理解媒介:人的延伸》1、把媒介比喻成一个环境2、主要研究媒介技术发展对人类文化的影响和塑造3、具体表现在研究以技术为核心的媒介环境是如何改变人们思考方式和组织社会生活的方式4、媒介生态的平衡:不同的媒介需要共存,而不是彼此消亡,某种单一媒介的过度使用对于人类文化的发展不利——媒介生态

判断题 简述评论标题与新闻标题的主要区别。新闻标题与评论标题存在着以下四点区别:(1)标题的任务不同由于新闻与评论这两大类体裁肩负的任务不同,其标题承担的任务也有所不同。新闻标题以具体的新闻事实为根据,目的在于提示新闻中最主要和最值得注意的事实;评论标题以标明论题范围和传达作者的态度、见解为日的,即使以评论中由头或论据的主要事实为内容做题,也是为引发议论服务。(2)拟题的手法不同新闻标题往往采用客观叙述或描写的方式,作者的态度和倾向蕴含于事实的概括与叙述之中,即使对新闻事实做出评价,一般也较为含蓄,旨在帮助受众理解新闻;在评论标题中,作者的立场、观点、态度、意向往往直接表现出来,除叙述、描写等手法外,还经常采用提问、感叹、反洁、商榷等方式做题,具有较为强烈的感情色彩。(3)标题的结构不同新闻(特别是消息)的标题结构较为复杂,一般由主题和辅题组成,辅题又包括引题和副题,主题与辅题间的配合与补充,使新闻要素在标题中得以充分传达;评论标题的结构比较简单,通常只有一行主题,极个别情况下才有辅题(多为副题)出现,显得一目了然。(4)写作的要求不同作为事实的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新闻标题在简练的前提下一般较为具体,句式上也较为完整;评论标题则相对显得抽象,虚题较多,句式上也较为灵活,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句子,也可以是一个词组、一个词语,甚至是一两个字,显得简洁、精炼。

判断题 简述事件新闻的报道特点;事件性新闻是指以某个独立的新闻事件为核心而展开的新闻报道,已十分强调新闻的时效,其新闻价值与生命力同及时密切相关,要求迅速地反映新闻事件的发生、发展,其事物变动的时态是突发性或跃进性的。事件性新闻包括大量动态消息、现场特写(新闻素描)等。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还可进一步分为突发性事件和可预见性事件。(1)事件本身具有明显的变动的特点,容易引起读者的关注;事件本身程度不同地都具有典型性的特点,具有典型示范、典型示警的作用;凡事件都有其原始的戏剧性,对读者都有吸引力。(2)事件新闻报道及时,时效性强。(3)事件新闻报道时,事实交待得一清二楚。尽管对于不同的事件,写作的着眼点不尽相同,但是,事件新闻的报道总是要写事。(4)事件新闻的报道有深度。一般在进行事件新闻报道时,都要求记者不能就事论事,而是要透过事件的表面现象看到其深层的含义,预见到它的影响,并用准确的语言将事件的意义、自己的发现告诉读者。(5)事件新闻报道见事见人。读者关注事件,实质上也是关注人。在进行事件新闻报道时,不应忽视人的要素。(6)事件新闻报道中,恶性事件占有很大的比重。报道恶性事件的新闻拥有广泛的读者,容易成为媒体的“卖点”。所以,在事件性新闻中,这类事件的报道占有很大的比重。

判断题 以如下标题写一篇短评:“限娱令”限什么?“限娱令”限什么?“限娱令”一经公布,立即引发社会各界的热议。有观众拍手称快,也有观众心存疑虑,认为“限娱令”有剥夺自己娱乐权之嫌。其实大可不必因此恐慌,“限娱令”是“限”非“禁”,而而且从“限”的幅度来看,也仅限于“过度娱乐化”及“节目形式雷同”等问题,观众公认的优秀娱乐节目,并不会淡出荧屏。这一点,从各上星台对节目的调整安排中,不难找到答案。社会的全面均衡发展和进步,离不开精神、道德等人文因素的支撑。虽然说倡导价值多元化是一种进步,但不讲“核心价值”、听任“主流虚无化”,同样是一种犯罪。文化产品历来就存在“有益、有害、无益也无害”的区别,对有益的产品加以京鼓励,对有害的产品坚决取缔,无益也无害者则要控制总量,这是文化管理的必要手段。何况,时下很多电视娱乐节目盲目追逐收视率,过度娱乐化,甚至格调低俗,确实到了非管不可的地步。当前,“文化强国”的号角已经吹响,神州大地正在掀起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建设高潮,电视作为一支重要的文化传播力量,其责任和使命不言而喻。虽然说,重点关注社会生活的哪些方面,媒体拥有很大的选择空间,但选择的过程,恰恰体现出媒体的社会责任感。所以,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即使没有“限娱令”,传播优秀文化、弘扬主流价值观一一电视节目也必须要有这样的自省于自觉。就此而言,“限娱令”的最大价值,正在于改变以往电视台制作、选择节目的价值观。不得搞节目收视率排名;不得单纯以收视率搞末位淘汰制;不得单纯以收视率排名衡量播出机构和电视节目优劣一一三个“不得”,等于把电视台推到了一个全新的价值坐标上。而在此基础上,扩大新闻、经济、文化、科教、少儿、纪录片等多种类型节目播出比例是很关键,但这也绝不等同于简单堆砌播出时段,必须讲究形式、提高质量,其中的创新压力,丝毫不比“限娱令”之前要小。因此,从电视从业者的角度来讲,“限娱令”既意味着责任,也是全新的挑战。

判断题 议程设置假设与有限效果模式之间的关系是什么?(1)有限效果模式强调大众传播的“无力性”和效果的“有限性”①20世纪五六十年代,有限效果模式在传播研究中占据主导的理论地位。研究人员对此越来越不满意,议程设置的理论应运而生。②克拉柏在他的《大众传播的效果》一书中,曾对有限效果模式有过非常精当的描述,“大众传播一般不能成为产生受众效果的必要和充分条件,而是处于各种相互牵制的因素和影响中,并通过这些因素和影响而起作用。”(2)议程设置转换有限效果模式的思路①在有些人看来,大众媒介一般不产生任何效果的说法似乎有点不合情理。研究者也开始反思,或许是他们在考察媒介效果时找错了地方。②多年来,传播研究的思路一直是在寻找态度的改变,而绝大多数研究结果告诉人们,人众媒介在态度改变方面效果极小。大众媒介影响的可能不是人们的态度,而是人们的感知,即人们的世界观。(3)认知心理学促进有限效果模式向议程设置演进同一时期,发生在心理学界的一个变革,对传播研究者改变思路可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1①20世纪50年代,认知心理学异军突起,获得与当时占据主导地位的行为主义相匹敌的地位。行为主义强调强化、奖赏与惩罚的重要性,以及影响人们行为的制约作用,它甚至试图用这些概念解释人类的思维和语言。与此相反,认知心理学则把人视做主动的知识探索者,他们在世界中的言行正是基于这些知识。②依据认知心理学的观点,人被视作“问题的解决者”,而不是被控制或受操纵的对象。认知心理学非常关注世界的再现,即人们在自己的头脑中建构对世界的印象,以及这些印象是如何被建构起来的。通过考察人们赋予哪些特定议题显著性或重要性以及如何达到这些显著性,议程设置假说跟认知心理学一拍即合。

判断题 “时务文体”(报章文体,新民文体):1“报章文体”,指出现在报刊上,不同于桐城派古文的一种比较通俗浅近的文体,它是维新派在实践中创造的一种新颖的报刊论说文体。2形成:这种文体首先是王韬在《循环日报》上运用,但没有形成气候。(1874)甲午战后,中国社会酝酿着大变革。束缚人们思想的旧文体、已经无法表达维新派要求变革的激情;同时西方的新思想、新知识、新名词大量涌进,旧体文言文已经不能适应介绍新知,新学的需要。于是一种新的报章文体应运而生,它是维新派在文风上维新的结果,是适应当时政治斗争和思想斗争要求而产生的。这种新的文体,以梁启超在《时务报》上运用的最好,故被称为“时务文体”。后来梁在《新民丛报》上运用得更加成熟,又被称为“新民文体”3特点:半文半白,平易畅达,笔锋常常带感情,有时还夹以口语和外来语4影响:这种新文体出现后,风行一时,成为文言文与白话文之间的一种过渡文体,为“五四”白话文运动开了先河。

判断题 比较两家经济类报纸在受众定位、内容设置方面的异同。98

判断题 新闻法规是国家以立法形式通过的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条文和行政颁布的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规则。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法律形式对新闻传播活动加以规范。世界各国的新闻法规有三种形式:①以立法形式正式颁布的《新闻法》,欧洲多数国家都采取此方式;②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案件,即判例法,而没有成文的《新闻法》,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使用;③有些国家没有单独成文的《新闻法》,而把新闻法规的有关条文写入《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其他专用的法律条款中,在日本、新加坡、印度、中国等国家被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