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诽谤:美国法律研究会编辑的《法律的重述》所下的定义为:“无确凿的证据而散布他人不真实的事实并损害他人的名誉”;“传播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使其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或有碍其与第三人的往来。”诽谤罪的确认,在西方国家一般有四个条件:①特定的对象,可以让他人确认的对象,不是泛指;②歪曲、夸大、捏造事实;③必须含有恶意;④公开传播,造成对象的名誉损害。在中国,诽谤罪称作新闻侵权,又称作侵害名誉罪。判定的主要标准有两条:①报道是否真实;②是否有借机诽谤诋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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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对于口头传播的新闻,由“谁说的”来衡量新闻的可信性。
判断题 电视三基色是电视系统中实际应用的三种颜色的基色光:蓝红绿。
判断题 用日光型胶片在灯光下拍摄会使色彩偏红,偏黄产生暖调效果。
判断题 可以预先对突发性事件专题进行策划、组织,因此突发性事件专题常常能做好、做大。
判断题 新闻的整体真实又称总体真实,是指对复杂或具有漫长过程的事件在报道时要反映各个事实的联系与事物的全貌,揭示全部的事实真相。整体真实不再把新闻的个体真实作为追求的唯一目标,而是同时追求如实地反映客观世界的整体。其类型包括以下方面:(1)连续报道的整体真实连续报道的整体真实,是指若干条报道准确地组合,如实反映事物的整体面貌。社会和自然界的许多事件都有广阔的时空延续,媒体对它们的报道需要持续一定的时间,才能反映整个事件的真实情形。大的事件一般都有持续的发展过程和多种因果关系,媒体需要通过多层次、多侧面的报道,揭示它的各方面的联系。从理论上讲,个体事实的报道只能体现局部真实,随着事件发展进行多次报道,体现的则是对整个事件或全局的真实。(2)反映事实量比的整体真实反映事实量比的整体真实,是指按照不同类型的客观事实的比例,真实地报道这些事实的量比。即坏事与好事、消极现象与积极现象、成绩与挫折、优点与缺点、顺利与困难等这些对立事物在社会中出现的比例不同,有的具有普遍性,是大量的,有的不具有普遍性,是个别的、少量的。记者从事实的联系中观察、分析不同类别的事实的量比,按照不同比例再现这些事实,达到对立事物分布的整体真实。把整体真实视为选择不同类别事实比例的真实,是记者从宏观角度认识生活的重要理念。(3)反映真象与假象的整体真实反映真象与假象的整体真实,是指对客观事件的报道要符合该事物固有的真相,分清假象与真象,在真象事实与假象事实的联系上,反映事物的真实面貌。事物的假象与真象都是实际发生的,被反映后都具有表象真实。事物的真象和事物自身的本质一致,而假象则恰好与事物的本质相分离,但后者一般是在新闻的持续报道中反映出来的。误以假象为真象或误以真象为假象,都蒙蔽了事实的真相,常常造成新闻报道的整体失实。
判断题 倒金字塔结构的开头部分称(导语)。
判断题 拍摄角度在水平方向分为:正面、侧面和背面。
判断题 简述人物通讯报道对象的类型。人物通讯的报道对象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先进模范人物——典型人物它是指新闻媒体报道的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地区,其事迹或思想观念能够代表时代潮流、反映时代精神的新闻人物或人物集体,一般称为典型人物。典型人物报道是我国新闻事业的一种传统而重要的宣传报道方式,也是我国新闻事业的一大特色。典型人物报道是历史的产物,带有鲜明的时代印记,集中反映特定时代的社会风貌和时代精神,各个时代的典型人物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典型人物报道对象包括以下两类:①全国性的典型人物。②配合一个时期宣传主题的典型人物。(2)新闻人物这里所说的“新闻人物”,不是从宣传角度树立起来的人物,而是指在大大小小的新闻事件中涌现出来的杰出人物。他们因“事”而“显著”,他们和事件有密不可分的关系。(3)凡人奇事,奇事凡人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大量平凡的劳动者,他们不属于哪级树立的典型,亦无轰轰烈烈的业绩,但他们的一事、一语、一情、一思,他们的所作所为符合我们报道的主旨,符合主流意识形态弘扬的精神。这类人物通讯也可算是新闻小故事,常常有小巧、新奇、隽永的特点,人因事而显,人与事相连,一般篇幅不太长,有时说不清是写人还是写事。(4)“冰点”人物与奇人凡事不同,这类人物似乎没有值得特别提起的先进思想和传奇事迹,他们并非因事迹而进入人物通讯,而是因为他们的命运、他们的生存状态值得社会关注,具有一定的社会认识价值,才被作为报道对象。(5)批评或揭露性报道中的反面人物这类人物主要是各类反腐败案件中的党政干部。在改革开放及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滋生出大量社会腐败现象。以腐败的官员作为人物报道的对象,详细揭露其犯罪事实,谴责其对社会正义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侵害,剖析其道德上的堕落和人性蜕变的轨迹,并提示产生腐败的社会土壤,起到了警示社会、释放民怨、鼓舞斗志、引导舆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