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寻租:新闻寻租,是指媒体组织机构利用掌握的新闻报道权利,为自身谋取不正当的政治、经济利益;用报道权换取物质利益,使媒体成为像房屋、土地那样可以出租而获利的手段,甚至以收取高额费用撤消监督稿件。新闻寻租行为的一个典型是媒体机构被商业组织收买,为这些商业组织进行变相的“有尝新闻”,或者为了经济利益,主动对商业机构进行要挟。还有一种情况是“封口费”,即媒体采访到商业机构的一些不利新闻后,商业机构通过给予媒体机构一定的经济补尝来要求信息的不发布。新闻寻租是在暗中进行的,以谋取金钱和政治利益为交易,本质是新闻贿赂。
相关试题
判断题 在新闻报道中,观点可以被描述成事实呈现给受众。()
判断题 景深越小,主体在画面里越突出。
判断题 “刻板印象”是由于大众传媒对一定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等的长期片面、歧视性、不平衡报道而形成的。15
判断题 病毒式营销是当前以社交网络为核心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表现形式。
判断题 新闻自由和社会控制:1新闻自由(定义):不受批准,自由出版报刊,即不必向政府申请营业执照或交付保证金,在政治经济上不受限制,人人都拥有出版权;不受任何形式的事先审查,可以发布任何新闻和发表任何意见;不受限制地自由接近新闻源。简要的说,新闻自由就是公民拥有出版权、采访权和发布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现代国家的两大基本标志。新闻自由的目的是确保信息的自由流动。这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进而参加国家、地区公共事务的前提,也是国家政权、企业、个人对外界变动及时作出决策的前提条件。新闻自由是一种权力,属于人民所有。新闻自由不是完全的绝对的自由,其必定受到特定的、具体的社会环境的制约。2新闻自由思想的提出: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弥尔顿在1646年出版的《论出版自由》中提出:言论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这一思想在西方各国被视为新闻自由的圭臬guīniè(准则)。二、新闻自由是伟大的口号1从16世纪到19世纪争取出版自由的斗争大致有三个时期:1)第一时期:封建王朝采取高压政策妄图扼杀出版自由。2)第二时期:资产阶级革命时期;3)第三时期:为反对资产阶级政府控制,争取出版自由的斗争。(欧美各国政府都采取过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各种手段来遏制出版自由,他们采取的方法主要有:出版物的事先检查制;取代报刊的事先检查制,各国政府先后制订煽动法、诽谤法遏制出版物;征收印花税,实行津贴制。)2新闻自由的目的是:确保信息的自由流动。三、新闻自由属于人民1谁拥有新闻自由权?误解:认为新闻媒介才拥有新闻自由权。事实是:新闻自由权属于人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言论,出版……的自由。”2新闻媒介和公民的新闻自由权是什么关系呢?误解:认为新闻媒介是代表人民行使新闻自由权。事实是:各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新闻自由权是不可转让的。人民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委托任何机构来行使新闻自由权。3但是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生活看,争取新闻自由最努力的是新闻媒介,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实践新闻自由权的也是新闻媒介,为什么?原因: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新闻媒介为了生存,发展。新闻媒介是向公众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信息的专业机构,并以此作为其自身生存的条件。一旦新闻媒介不能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那么他们就无法存在。为了满足公众对各种信息的需求,新闻媒介句必须拥有一定的新闻自由,即出版权,采访权和发布权。4新闻媒介一旦获得新闻自由权,能否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就另当别论。事实上,有不少新闻媒介阻碍了大众行使新闻自由的权利。为维护公众的各种权利,也为保护国家利益,就必须对新闻媒介实行有效的社会控制。四、新闻法规对新闻媒介的社会控制有四种正规的途径:(1)司法控制(国家以法律来监控新闻媒介);(2)行政控制(行政部门以各种规定,税收来控制新闻媒介);(3)资本控制(大公司垄断新闻市场,使新来者难以介入);(4)媒介的自律。世界上任何国家,对新闻媒介最具威慑的社会控制是来自公众,即公众乐于还是拒绝接受媒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新闻媒介的管理采取法律形式。新闻法规是国家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一、新闻法规:1)新闻法规是国家对新闻媒介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2)世界各国的新闻法规有三种形式:一是以立法的形式正式颁布的《新闻法》(欧洲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此种形式,其特点是法院审理案件只能服从和依据《新闻法》);二是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案件,即判例法,而没有成文的新闻法(如美国和英国);三是有些国家并没有单独成文的新闻法,而是把新闻法规的有关条文写入《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其他的专用法律条款中。3)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新闻法规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都是:保护新闻自由,同时防止滥用新闻自由。从而在确保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鼓励新闻媒体满足公众需要,促进国家需要。二、为防止滥用新闻自由危害国家和公众,各国的新闻法规对新闻报道和评论作了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国家安全法,诽谤法和隐私法。1、国家安全法——新闻媒介不得以任何形式危害国家安全。2、关于新闻诽谤:各国涉及面最广、案情最为复杂,也是令新闻界、司法界最挠头的案件。“不准利用新闻媒介诽谤他人”是任何国家新闻法规必备的条文。(1)、什么是诽谤?“无确凿的证据而散布对他人不真实的事实并损害他人的名誉”。(来自美国法律研究会编辑的《法律的重述》。)(2)、诽谤的对象(一般有三种):一是个人,二是某个特定团体,三是企事业单位所生产的产品。(3)、在西方国家,诽谤罪的确认通行的标准,一般有四个条件:一是特定的对象,可以让他人确定的对象,不是泛指;二是歪曲,夸大,捏造事实;三是必须含有恶意;四是公开传播,造成对象的名誉损害。(4)、在中国,诽谤罪称作新闻侵权(又称作侵害名誉罪)。判定新闻媒介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标准:一是看报道是否真实,二是看是否有借机诽谤诋毁的内容。(5)、防止触犯诽谤罪的最主要手段:真实性。在确认诽谤罪时,新闻真实是否定诽谤罪的最有力的辩护措施。3、关于隐私权(1)、何谓隐私权?隐私权是“不被干涉的权利;免于被不正当地公开的权利……个人或组织如果愿意,可使他本人和他的财产不受公众监视的权利”(英国的《法律大辞典》)。(2)确认犯隐私罪的武器——在确认诽谤罪时,真实性是防止触犯诽谤罪的最强大的武器;但在确认隐私罪时,真实不起作用,唯一能起作用的是“新闻价值”。法院在判决时,常以传播内容是否有新闻价值作为决定性依据。
判断题 当消息源有多重身份时,为了准确,记者应该将其身份全部写出和使用。()
判断题 专访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文体特征:(1)专访强调的是“访”,它是由“访问”脱胎而成的一种文体与其他新闻文体相比较,专访更注重采访手段,它所进行的是一种特殊的访问,或称正式访问。即记者是有备而来的,事先怀着一个比较明确的、专门的采访目的到现场去的。多数采访是按预先准备好的既定方案或计划进行的。而且一般来说,在正式的访问开始之前,记者已完成了文体认定,也就是说,他很明确要写出一篇专访。而记者在进行其他采访的时候,多数情况下,行动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文体意识,即我要写一篇消息还是通讯。只有在采访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才面临“量体裁衣”的问题。但“专访”是个例外。(2)专访强调的是“专”。即非专不访:访专人、谈专题①“专”在采访对象上。它是专门对“人”进行采访的,而且是事先经过选择的“特定的被访问者”、“专门的采访对象”。即便有的专访是“记事”夕、“记言”,也是通过对访问与此有关的“特定的人”来完成的。②“专”在内容上,即突出专题性,回答“特定的问题”:突出专一性,无论写人,记事还是记言,都不面面俱到,而是突出某一些侧面,这些侧面是记者根据报道的需要,读者的需要,专门选择的。③“专”在独家的角度上。专访所选择的被访问对象和所报道的内容,要有做专题的新闻背景或者特定的新闻价值,当然,最好是独家新闻价值。(3)专访的内容是访问活动的实录实录包括正式访问时的话题、氛围、现场、记者与被采访者的交流等。也就是说,它的主要内容应该以被访者的原谈话为主,再穿插有关的现场情况、背景材料等连缀成篇。一般来说,专访有三个要素:被访者、记者、现场。与其他新闻文体不同的是,专访通过上述要素更着力于营造一种记者、被访者、读者三方同在的时空效果,以尽量实现读者与被访者的“近距离交流”。(4)叙述角度一般是记者直接出场,主要以第一人称写作记者“赤膊上阵”夕,以见证人的身份把读者带入现场。当然,有时候也会隐去自己,但即便如此,文中也有记者的影子。无论直接出场,还是间接出场,记者都是不可缺少的一个要素,他在代表读者向被访者提问。与其他新闻文体相比,在专访中记者更加主动,主观色彩比较鲜明。从某种意义上说,他处于主角的地位,起着引领和控制问题与采访过程的作用。(5)专访的结构以问答体为主因为它是访问活动的实录,所以选择问答体为主要形式是顺理成章的。多数专访采取了显形问答体。有些专访根据报道效果的需要,也可以处理为隐性问答的散文体。
判断题 实行对外开放,是我国的长期的基本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