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众的权利是指作为信息传播接收者的受众,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享有的各项保护自己正当利益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和传播制度,我国受众主要拥有以下六种权利:
(1)选择权
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选择权是受众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国际消费者联盟宣布的八种权利之一,在大众传播中,受众面对众多的媒介和信息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兴趣、口味和自己所能运用的力一式作出自由选择—或喜爱或厌恶,或接受或拒绝,或阅听或观看,没人可以强迫。
(2)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受众享有知悉有关方面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于大众传播来说,受众有权要求大众传播媒介提供和通过传播媒介了解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应获得的种种真实的消息情报,有权及时得知政府、行政机构等的有关公共信息和国内外每天发生的重大事件或有意义的事件。
(3)表达权
表达权是指受众“有权把他所看到的关于个人生活条件、愿望、需求和痛苦的真实情况告诉别人。凡是用恐吓或惩罚迫使他保持缄默,或剥夺他利用传播渠道的机会,就是侵犯了这项权利。”
(4)反论权
反论权是指当个人或集团遭到来自大众媒介或传播者方面的攻击和对自身利益、权利的侵犯时,有权要求该媒介划出一定的版面或时间供自己作自由公开的反驳,以便人们对事情真相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认识。
(5)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受众对大众传播媒介的运作和传播者的传播行为有察看并督促的权利,以免其产生不良后果。以往学术界理解受众的监督权,是专指“人民群众运用新闻媒介对党和政府工作的监督”,而新闻媒介则由党和政府来领导并监督。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的一项权利。
(6)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受众享有个人独处,对个人与公众利益、公众事务无关的私生活进行保密、不受新闻媒介打扰和干涉,以及个人的名誉和利益不受伤害的权利。任何人都有私生活,都有不愿让人知道的私事,也都希望不受打扰,有宁静独处的欲望,法律上也认为这种权利应受保护。
相关试题
判断题 (1)通讯的魅力通讯的可读性正是其魅力所在。可读性一般指具有可感受性,一篇报道拿到读者面前,报道中的白纸黑字不仅向读者传达理性的逻辑信息,即有用的信息,而且可以触动读者的感官,使读者阅读报道后不仅仅是得知了信息,而且能够“感受”到报道中的事实。通讯的可感受性往往比消息强烈。在这一点上,通讯这种载体在传播过程中更类似文学作品,即它有两条传播的信道:一条像消息那样传播信息;还有一条是看不见的信道——情感的传播。(2)通讯的地位①通讯是一种常见的新闻报道文体。它在素材、结构和表现手法上与消息有较大的差异,在时效上也稍逊于消息。但是它与消息有一个共同点,即同属于“新闻报道体裁”,通讯所报道的内容都是真人真事。“真实存在”、“真人真事”是通讯立身的根本。②“通讯”其实已经逐步演变为一种集合概念。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活发生剧变,新闻观念也随之发生变革:信息观念的确立打破新闻界长期以来只把新闻媒介当做宣传工具的局面。一直作为典型报道范式的通讯在选题、采写模式、报道理念和表述方式上都在不断发生变化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各种深度报道的新文体也在不断出现。通讯是一种详细、生动的新闻报道体裁,是融合宣传价值与新闻价值为一体的典型报道体裁。目前所称的“通讯”其实已经逐步演变为一种集合概念,一种广义的名称,是指报纸、刊物中运用的除消息以外包括各类通讯、特写、专访等所有详报型(或日深度型)新闻体裁的总称。
判断题 著作权中的广播权,就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利。
判断题 报道中引用本媒体过去报道过的信息和数据,则无需特别注明。()
判断题 直接评判法,即根据经验直接判断数据的好坏并予以评判,通常用于内部过往运营状况评估,如评估近期阅读量是否过低、评判近期销量是否异常、评估当日文章推送量是否正常等。
判断题 传统信息更新及时,传递速度快,只要信息收集者及时发现信息,就可以保证信息的时效性。
判断题 狭义的新闻指消息
判断题 以小见大:以小见大是指表现大主题可以选择小角度,即“寓大于小”,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从某种意义上说,以小见大是由新闻的特点决定的。任何新闻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它是经过选择的事实的一个“剖面”,一个“片段”。具体到这个“剖面”,还有报道的角度问题。若摆开架势,把角度放得很大,只能蜻蜓点水,不利于主题的深化。而选好一个小角度,像钉子一样,入口小、钻得深,容易把握,并能够写得具体。这个“小”,可能是一个典型的细节、一个典型的镜头、一段真实的小故事。
判断题 路透通讯社:路透社是世界四大通讯社之一,也是英国创办最早的通讯社。1851年由保罗·朱利叶斯·路透创办于伦敦。路透社的主要业务分为两大类:①向报社、电台提供时事新闻;②向世界各地银行、经纪人和工商企业提供经济信息。至今,路透社对于自己的定位仍首先是“商业和专业信息的信息源”。路透社素以快速的新闻报道被世界各地报刊广为采用而闻名于世。另外,它的经济和体育新闻在世界占有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