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传播革命的挑战
1.传媒新业态,新闻生产经营大变革
新媒体优势:时效性,互动性,传播手段多样性
改变:内容生产者,提供者,媒体信息分发渠道,受众的媒体接触,消费习惯,技术
→传播范式,传播规则,内容生产方式,分享范式,消费方式。
需求:融合性,跨平台性,创新性
2.双重舆论场争鸣,舆论极化难控制
传统媒体舆论和网络舆论
精英“冷眼旁观”
普通民众“一点就燃”
3.多元思潮涌现,主流意识形态受冲击
自由主义,
新左派,
民粹主义,
狭隘民族主义,
新消费主义
4.全新执政环境,争夺传播主导权
理论:
福柯“全景监狱”少数人看多数人
意义:
安全(信息,一时形态)
政策推行
措施:
可操作的“解释框架”
相关试题
判断题 广播媒体的消息文本,是为“供人听”而写的(口语化),因而其语言的生动是与口语化特征(通俗、易懂)紧紧联系在一起的。
判断题 网络直播的利益分成2017年3月,近日,《法制日报》记者深入采访业内人士,揭开网络直播行业收入、利益分成内幕。[1]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与共青团北京市委开展的调研显示,33.1%的网络主播月收入500元以下,14.6%的网络主播月收入500至1000元,15.9%的网络主播月收入1000至2000元,18.0%的网络主播月收入2000至5000元,不到一成的网络主播月收入5000元至1万元,不到一成的网络主播月收入万元以上。[1]身价越高的网络主播,泡沫越大。网络直播这个行业现在没有十分规范的制度和行情,完全就是商演厂家报个价,经纪公司再哄抬起一个价钱,最后双方协商,能达成一致的就合作。就网络主播的提成来说,收到不同的礼物,提成并不一样。比如,礼物"游轮"是1314元人民币一艘,但是网络主播只能拿到400多元的提成。大部分礼物的提成是50%,这50%的提成里还有20%至30%是公会提成(所谓公会,即各大网络直播平台上,一定数量的签约主播构成一个个组织,有的称为公会,有的称为家族。公会、家族规模不等,主要维护旗下主播艺人的直播现场、粉丝互动和发展管理--记者注),所以主播可以得到的礼物提成为35%至40%左右,再扣除8%的个税,网络主播拿到手的提成应该是35%左右。[1]
判断题 网络整合营销的重要工作是沟通。
判断题 试述受众的权力:受众的权利是指作为信息传播接收者的受众,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享有的各项保护自己正当利益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和传播制度,我国受众主要拥有以下六种权利:(1)选择权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选择权是受众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国际消费者联盟宣布的八种权利之一,在大众传播中,受众面对众多的媒介和信息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兴趣、口味和自己所能运用的力一式作出自由选择—或喜爱或厌恶,或接受或拒绝,或阅听或观看,没人可以强迫。(2)知情权知情权是指受众享有知悉有关方面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于大众传播来说,受众有权要求大众传播媒介提供和通过传播媒介了解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应获得的种种真实的消息情报,有权及时得知政府、行政机构等的有关公共信息和国内外每天发生的重大事件或有意义的事件。(3)表达权表达权是指受众“有权把他所看到的关于个人生活条件、愿望、需求和痛苦的真实情况告诉别人。凡是用恐吓或惩罚迫使他保持缄默,或剥夺他利用传播渠道的机会,就是侵犯了这项权利。”(4)反论权反论权是指当个人或集团遭到来自大众媒介或传播者方面的攻击和对自身利益、权利的侵犯时,有权要求该媒介划出一定的版面或时间供自己作自由公开的反驳,以便人们对事情真相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认识。(5)监督权监督权是指受众对大众传播媒介的运作和传播者的传播行为有察看并督促的权利,以免其产生不良后果。以往学术界理解受众的监督权,是专指“人民群众运用新闻媒介对党和政府工作的监督”,而新闻媒介则由党和政府来领导并监督。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的一项权利。(6)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受众享有个人独处,对个人与公众利益、公众事务无关的私生活进行保密、不受新闻媒介打扰和干涉,以及个人的名誉和利益不受伤害的权利。任何人都有私生活,都有不愿让人知道的私事,也都希望不受打扰,有宁静独处的欲望,法律上也认为这种权利应受保护。
判断题 电视场面调度包括被摄对象和镜头调度两个方面。
判断题 支付宝公众号比微信公众号流量大
判断题 口头传播不属于广告媒体传播
判断题 作者的署名权是作者自己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因此仅为作者所享有,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