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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数字化生存即人类生存于一个虚拟的、数字化的生存活动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人们应用数字技术(信息技术)从事信息传播、交流、学习、工作等活动的体验和感受。尼葛洛庞帝
判断题 编辑:编辑是指用物质文明设施和手段,组织、采录、收集、整理、篡修、审定各式精神产品,使之传播展示于社会公众的工作和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编辑一词在现代已发展为多义词,一般指专业性的工作,如出版社的选题、组稿、审读、加工整理等;非出版机构中,文献资料的整理,编撰工作通报、专业刊物等,也是编辑的工作。通常编辑可分为图书编辑、期刊编辑、报纸编辑、广播编辑、电视编辑及电子出版物编辑等。根据1986年3月30日颁布的中国《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编辑职务(含美术编辑)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4种,其中的编辑为中级职务。其他国家的出版机构中,编辑人员粗分为高级编辑、文字编辑及技术编辑。
判断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有哪几类内容是报纸上禁止刊载的?结合稿件的分析,举出其中违反政策、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实例。(1)禁止刊载的内容主要有:第一类,属于危害国家和社会方面的: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煽动推翻无产阶级的政权和呾社会主义制度的;②主张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的;③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④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令的实施的;⑤传播谣言的;⑥传播淫秽的;⑦传播犯罪方法、教唆犯罪的;③泄露国家机密的。第二类,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①诽谤一一故意捏造事实,羞辱他人的;②侮辱一一故意用下流语言,羞辱他人的;③侵犯隐私权一一未经本人同意,公布私人生活方面的秘密,如公布他人的信件、日记等。(2)分析稿件时,除注意不得刊登法侓所禁载的内容外,还应注意稿件对法侓的运用是否正确。在返方面,帯见的错误有四类。①混淆各司法机关的职责如:”XX市依法处罚18个违法犯罪分子。经检察机关批准,分别予以逮捕、劳劢教养和拘留的处分“,其实只有逮捕须经过检察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其他两项的批准权力都不属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多嫌疑分子决定可以先行拘留的是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②各项法侓的运用范围把握不准例如:拘役和留、罚金与罚款本来是用于处罚不同对象的,有些来稿中常常将其混淆。有的稿件写到XXX因触犯刑法受到拘留XX天的罚。其实拘留分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等几种。刑事拘留是对于触犯刑法的人临时性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行政拘留则是对于未极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所采取行政处罚。两者适用范围完全不同。前面一例中把逮捕、劳动教养和拘留统统称作“处分”,也是混淆了法侓的适用范围,三者既不是刑事处分,也不是行政处分。逮捕同刑事拘留一样,都是属于一种短期内的强制措施,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一样,都是属于一种刑事处罚。这种不同的司法用词,表明了不同的适用范围,不能混淆。③对于量刑不当的做法予以肯定有些犯罪分子按照法侓本应受严厉的处罚,但由于量刑不当,理较轻。有些来稿仍称犯罪分子受到了“严肃处理”。对于这种“严肃处理不严肃”的现象,显然不能正面加以宣扬,编辑分析稿件时对此要保持头脑清醒。④不符合法侓程序有篇稿件写某地判处一死刑案件,从破案预审、起诉到宣判,只用了8天,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起诉书送交被告10天才能开庭,判决后还有10天的上诉期。即使是从快办案,审结一起死刑案件,8天也是不够的。
判断题 报头——报纸第一版刊登报名与其它内容的区域,多数在第一版左上角,四开报多数在第一版上方通栏排列。报头内容:报名、出版日期、出版单位、刊号等。
判断题 通讯与文学作品最根本的区别是(反映的真实性不同)。
判断题 传统媒体的微博公众号与微信公众号的传播特点。(1)两者概念:微信:腾讯推出的一个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其主要提供公众平台、朋友圈、消息推送等功能,用户可以通过“摇一摇”、“搜索号码”、“附近的人”、扫二维码方式添加好友和关注公众平台,同时微信将内容分享给好友以及将用户看到的精彩内容分享到微信朋友圈。微博:微型博客的简称,即一句话博客,是一种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的社交网络平台。它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等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微博的关注机制分为可单向、可双向两种。(2)两者特点:微信:传播内容的隐蔽性、传播方式多元化、自主化、平等化的传播理念、即时性、便捷化的传播速度。微博:便捷性、原创性、草根性。(3)两者传播的差异:微信是一种新型的社会化媒体平台,与微博无论是名称是面向的人群方面都有很多相似之处,看似相同的二者在传播上有着本质性的不同。
判断题 “报禁”1951——1988:1951年,台湾“国民政府行政院”以全省报纸、杂志已达到饱和点和节约用纸为理由,宣布对今后新申请创办的报纸、杂志、通讯社“从严限制登记”1952年又以行政命令宣布“停止报纸登记”。上述禁令被台湾新闻界习惯地称为“报禁”。所谓的报禁包括“三限”,限证、限张、限印。1988年,报禁解除。“第四台”:在台湾台北和高雄等城市,三大台(台视、中视、华视)之外,所谓“第四台”方兴未艾,是指那些擅自铺设电缆到订户家,利用录放设备播放录影带节目,并收取费用的地下有线电视台。这些有线电视台的设立并为经合法登记批准,因此没有频道名称,没有台号,甚至没有公开的台址,但它的播放讯号可以在电视频道中出现,民间将之老三台之外的“第四台”。
判断题 为了公共利益,记者可以适当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制造新闻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