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访谈》:《焦点访谈》是指中央电视台 1994 年出台的一档综合评论性专栏节目,整个科目采用演播室主持和现场采访相结合的结构方式,使报道有着落、评论有依据,述与评相互支持,相得益彰,是典型的评论与深度的结合,是中国观众最欢迎的一档电视栏目。它是以深度报道为主、以舆论监督见长的电视新闻评论性栏目。《焦点访谈》的舆论监督节口选择“政府重视、群众关心、普遍存在”的选题,把“时事追踪报道、新闻背景分析、社会热点透视、大众话题评说”作为对评论节目内涵的一种追求,充分发挥电视传播的潜能,善抓热点,狠抓深度,反映和推动解决大量社会进步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相关试题
判断题 分题:分题是指穿插在新闻稿件中、对每个部分的主题进行概括的辅题,又称小标题或插题。分题一般用于篇幅较长的新闻中,既是对新闻卡标题的补充,又打破了长稿视觉上的冗长沉闷,美化了报纸版面。分题可实可虚,文字以简短为主。有时为了突出文中的精彩之处,也可加以变通。从平衡、美观的角度考虑,每个分题所辖文字和段落不宜差距过大。同时,为了增强整体感,避免凌乱,分题的表现形式也应大体相似,即虚与实、长与短、文言与口语等相对的表现手段,以不错杂在一起为宜。消息和通讯都可使用分题,又以通讯为多。
判断题 报纸版面线条有区分作用、强势作用、组合作用、(补空作用)、美化作用、标识提醒作用。
判断题 正透镜是中间厚周边薄的透镜,起到使光线汇聚的作用。
判断题 受众的特点(新闻媒介受众的特征)1、广泛性。这是指受众成员组合和地域分布上的广泛性。新闻媒介的高度开放决定了受众的广泛性。2、混杂性。因为新闻媒介的受众成员广泛地分布在全社会的各个角落,就相应造成了受众成员的混杂性特征。受众彼此之间存在着很多明显的个体差异,如身份、地位悬殊,贫富的差距,文化教育程度、价值观念的不同等。3、隐蔽性。总体上,受众对于新闻媒介来说是不见面的,是一种笼统的、隐蔽的存在。新闻媒介执行的是宽泛的大众传播,媒介和分散的受众成员很难进行直接的双向交流,媒体也很难确知具体的受众的特征。受众新特点(当代中国受众的群体和群体信息需求变化)1、在急剧的社会变动和开放的社会联系面前,受众表现出旺盛的信息需求。求新、求变之心表现尤为强烈,求知欲更强,敏感度更高,眼界更开阔。(受众对信息的需求比以往更旺盛)2、市场经济条件下决策主体增加,带来受众对硬性的决策参考性信息的需求增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决策权相应分散,政府、企业、家族成了相对独立的决策主体,拥有各自的决策权,也就产生了对相应的决策参考信息的需求,受众对于决策富有参考价值的硬新闻和解释性、指导性信息需求转旺。3、受众群体分化趋势明显,新增群体涌现,造成受众信息需求的多元与分化。(受众呈现出多元与分化)社会结构从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转变,一方面旧有社会群体内部裂变产生新的阶层,另一方面,在混合体制下又产生许多新兴得阶层:私营企业主、民营企业主等。媒介要及时、充分满足多元群体的多样化要求,实现自身的分流发展,从笼统追求“共赏”走向细致地满足“分赏”,在不同层次上满足受众多元信息要求。
判断题 为了方便读者理解,在没有改变意思或基本没改变意思的情况下,可以修改引语。(√)
判断题 为更好地烘托新闻事实,可对新闻图片进行合成和拼接。(×)
判断题 现代新闻编辑面临的新闻环境:(一)社会变革加剧使新闻编辑面对更加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各界对信息的需求迅速增长,报纸的类型日益多样化,版面也在不断增加。报纸的读者出现了不断“细分”的趋势,而且社会转型时期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编辑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二)媒介种类与数量的递增使新闻编辑面对压力强大的市场竞争环境。我国报纸在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高速发展的“黄金时代”以后,内部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同时,电子新闻媒介也迅速崛起,二千多家广播电台、三千多家电视台成为当代报纸的强大竞争对手。正在迅速发展的网络媒介也对报纸造成压力,报纸编辑工作要不断寻找和发挥自己的优势。(三)现代科技发展使新闻编辑处在崭新的技术环境。我国报纸已经告别"铅与火"的历史,走入“光和电”的时代。现代科技不但改善了编辑工作条件,还使报纸编辑能够更好地开发新闻信息资源,并使编辑工作流程更加合理、高效。现代科技还推动了报纸编辑业务的改进,带动了报纸质量的提高和形象的改观。
判断题 新闻法规对新闻媒介的社会控制有四种正规的途径:(1)司法控制(国家以法律来监控新闻媒介);(2)行政控制(行政部门以各种规定,税收来控制新闻媒介);(3)资本控制(大公司垄断新闻市场,使新来者难以介入);(4)媒介的自律。世界上任何国家,对新闻媒介最具威慑的社会控制是来自公众,即公众乐于还是拒绝接受媒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新闻媒介的管理采取法律形式。新闻法规是国家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一、新闻法规:1)新闻法规是国家对新闻媒介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2)世界各国的新闻法规有三种形式:一是以立法的形式正式颁布的《新闻法》(欧洲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此种形式,其特点是法院审理案件只能服从和依据《新闻法》);二是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案件,即判例法,而没有成文的新闻法(如美国和英国);三是有些国家并没有单独成文的新闻法,而是把新闻法规的有关条文写入《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其他的专用法律条款中。3)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新闻法规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都是:保护新闻自由,同时防止滥用新闻自由。从而在确保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鼓励新闻媒体满足公众需要,促进国家需要。二、为防止滥用新闻自由危害国家和公众,各国的新闻法规对新闻报道和评论作了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国家安全法,诽谤法和隐私法。1、国家安全法——新闻媒介不得以任何形式危害国家安全。2、关于新闻诽谤:各国涉及面最广、案情最为复杂,也是令新闻界、司法界最挠头的案件。“不准利用新闻媒介诽谤他人”是任何国家新闻法规必备的条文。(1)、什么是诽谤?“无确凿的证据而散布对他人不真实的事实并损害他人的名誉”。(来自美国法律研究会编辑的《法律的重述》。)(2)、诽谤的对象(一般有三种):一是个人,二是某个特定团体,三是企事业单位所生产的产品。(3)、在西方国家,诽谤罪的确认通行的标准,一般有四个条件:一是特定的对象,可以让他人确定的对象,不是泛指;二是歪曲,夸大,捏造事实;三是必须含有恶意;四是公开传播,造成对象的名誉损害。(4)、在中国,诽谤罪称作新闻侵权(又称作侵害名誉罪)。判定新闻媒介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标准:一是看报道是否真实,二是看是否有借机诽谤诋毁的内容。(5)、防止触犯诽谤罪的最主要手段:真实性。在确认诽谤罪时,新闻真实是否定诽谤罪的最有力的辩护措施。3、关于隐私权(1)、何谓隐私权?隐私权是“不被干涉的权利;免于被不正当地公开的权利……个人或组织如果愿意,可使他本人和他的财产不受公众监视的权利”(英国的《法律大辞典》)。(2)确认犯隐私罪的武器——在确认诽谤罪时,真实性是防止触犯诽谤罪的最强大的武器;但在确认隐私罪时,真实不起作用,唯一能起作用的是“新闻价值”。法院在判决时,常以传播内容是否有新闻价值作为决定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