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消息一样,通讯也是一种常见的新闻报道文体。通讯所报道的内容都是真人真事,“真实存在”、“真人真事”是通讯立身的根本。通讯既然属于新闻报道文体,就必须符合新闻作品的内在规定性:第一要真实;第二有时效性;第三,所报道的事实必须具有新闻价值。
(1)通讯所报道的事实,无论大小,必须真实存在。
与消息一样,真实性对通讯的限定是同样严格的。凡通讯中报道的人和事,包括细节、情感、心理活动等,无一例外地受着真实性的制约。每一个细节材料、描述心理活动的素材都必须来自实地的采集和访问,不允许记者做一点虚构。
生动的素材,包括现场画面、当事人的语言都会转瞬即逝,它们的获取只有两种可能性:
①记者要判断或追随新闻的“生长点”,力争当场捕捉。
②记者在事后通过对知情人、目击者的访问,凭借他们的回忆和再现表述来获取这些素材。“笔下生花”、“创作细节”违背真实性原则。
(2)通讯必须具有时效性。
时效性是对新闻作品的基本要求。尽管通讯篇幅长、内容详细、完整,采写需要的周期长,但因其报道的是新近发生的事实,和处于“现在时”的新闻人物。因此必须讲究时效性,有的甚至相当严格,例如报道体育赛事的通讯作品,常常与相关的消息同时播发。
(3)通讯所报道的内容必须有新闻价值。
检验一篇通讯能否成立,最简单、最基本的方法,是看它是否有传播对受众有用的信息。无论是人物通讯还是事件通讯,通讯的内容必须具有一个新闻价值的“内核”,必须为受众所关心,写人物要能够打动人,写事件要能启发人。如果这个人或这件事的新闻价值,即“新闻眼”找不出来,最好还是不要动笔写。因为,偌大的篇幅,偌大的采写工作量,必须找到他存在的依据——传达为受众所关心的新事实、新观念、新信息,否则,写出来难免“吃力不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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