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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病毒性营销是很常见的营销手段,对于产品的初期宣传是有利无害的
判断题 社会责任理论:社会责任理论是现代资本主义世界最为流行的新闻传播理论,它来源于自由主义报刊理论,但又超出、发展了自由主义理论,故有人将其称为新自由主义理论。它强调自由须以责任为前提,新闻媒介在享有自由权利时,要恪尽对于社会、公众的义务和责任。政府不仅要允许自由,而且还要促进自由。这一观点,实际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新闻传播的理论基础。
判断题 在画面影调中占主要地位的影调是基调。
判断题 综合新闻——凡是环绕一个主题或一个总体的问题,综合反映一个时期内发生在一个部门、一条战线、一个市、一个省、几个地区,几个城市或全国带有普遍性的同类型的各种事实的动态或问题的报道,称之为综合消息。它可以是环绕某一主题对同类事实动态的综合,也可以是环绕某个方面对同类问题及其事实的综合。综合消息,既要有总体情况的概括,又要有各种典型的个体材料的叙述,能使读者从全面而又重点突出的事实报道中,获得完整的印象和认识,深刻领会新闻的主题。
判断题 虚拟社区的特点:跨地域性;虚拟性;去中心化(web2.0的一个概念。指由高度集中控制向分布集中控制转变)(重点考)去中心化:是指节点决定中心,中心必须依赖节点,中心离开了节点就无法存在。在去中心化系统中,任何人都是一个节点,任何人也都可以成为一个中心。任何中心都不是永久的,而是阶段性的,任何中心对节点都不具有强制性。
判断题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欧美各国政府采取的扼制出版自由的方法主要有哪些:在17—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有过封建王朝的复辟,有过资产阶级的政权对封建阶级妥协,有过独裁统治,欧美各国政府都采取各种手段扼制出版自由,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出版物的事先检查制这是欧洲各国资产阶级政府最先采取的措施,防止报刊批评政府。1662年,英国议会制定出版法案,明确规定报刊发行许可证制和出版物必须受议会设立的检查官的检查。直到1694年出版法案颁布才正式废止。拿破仑统治下的法国于1810年恢复新闻事先审查,而德国从1819年开始重新执行书刊检查制度。这种事先检查制度使得报刊万马齐暗,也引发越来越激烈的反抗。英国在1695年,法国在1814年,德国(普鲁士)于1850年,俄国于1905年都先后取消报刊事先检查制。(2)取代报刊事先检查制,各国政府先后制定煽动法、诽谤法扼制出版物18世纪初期,英国国会可以随意确认煽动诽谤罪。政府或国会如发现可疑的出版物或作者,即可由总务大臣签发逮捕状,成百上千名报刊发行人、作者、记者遭到罚款、监禁,甚至判刑。白色恐怖弥漫欧洲的报界。(3)征收印花税、实行津贴制英国国会在1712年5月16日通过印花税法案,除了报刊税外,还征收广告税、纸张税。沉重税负使得报刊入不敷出,印花税实行不到半年,报刊就停了一半。德国、俄国都先后实行过印花税。直到1861年,英国才取消印花税,欧洲各国也陆续取消。与征收印花税相辅相成,政府以津贴方法支持、收买一批报纸,并把津贴列入政府预算。在18世纪前期,英国首相承认每年津贴给报纸5千镑,而“秘密委员会”说每年达5万镑。以上种种手段,都使得报刊在重压下苟延残喘,种类少,报价高,售量少,发展迟缓。正如恩格斯所描绘的:“诽谤法、叛国法和读神法,都沉重地压在出版事业身上……英国的出版自由一百年来苟延残喘,完全靠政府当局的恩典。”
判断题 编辑:编辑是指用物质文明设施和手段,组织、采录、收集、整理、篡修、审定各式精神产品,使之传播展示于社会公众的工作和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编辑一词在现代已发展为多义词,一般指专业性的工作,如出版社的选题、组稿、审读、加工整理等;非出版机构中,文献资料的整理,编撰工作通报、专业刊物等,也是编辑的工作。通常编辑可分为图书编辑、期刊编辑、报纸编辑、广播编辑、电视编辑及电子出版物编辑等。根据1986年3月30日颁布的中国《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编辑职务(含美术编辑)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4种,其中的编辑为中级职务。其他国家的出版机构中,编辑人员粗分为高级编辑、文字编辑及技术编辑。
判断题 受众的权利是指作为信息传播接收者的受众,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享有的各项保护自己正当利益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和传播制度,我国受众主要拥有以下六种权利:(1)选择权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选择权是受众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国际消费者联盟宣布的八种权利之一,在大众传播中,受众面对众多的媒介和信息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兴趣、口味和自己所能运用的力一式作出自由选择—或喜爱或厌恶,或接受或拒绝,或阅听或观看,没人可以强迫。(2)知情权知情权是指受众享有知悉有关方面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于大众传播来说,受众有权要求大众传播媒介提供和通过传播媒介了解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应获得的种种真实的消息情报,有权及时得知政府、行政机构等的有关公共信息和国内外每天发生的重大事件或有意义的事件。(3)表达权表达权是指受众“有权把他所看到的关于个人生活条件、愿望、需求和痛苦的真实情况告诉别人。凡是用恐吓或惩罚迫使他保持缄默,或剥夺他利用传播渠道的机会,就是侵犯了这项权利。”(4)反论权反论权是指当个人或集团遭到来自大众媒介或传播者方面的攻击和对自身利益、权利的侵犯时,有权要求该媒介划出一定的版面或时间供自己作自由公开的反驳,以便人们对事情真相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认识。(5)监督权监督权是指受众对大众传播媒介的运作和传播者的传播行为有察看并督促的权利,以免其产生不良后果。以往学术界理解受众的监督权,是专指“人民群众运用新闻媒介对党和政府工作的监督”,而新闻媒介则由党和政府来领导并监督。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的一项权利。(6)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受众享有个人独处,对个人与公众利益、公众事务无关的私生活进行保密、不受新闻媒介打扰和干涉,以及个人的名誉和利益不受伤害的权利。任何人都有私生活,都有不愿让人知道的私事,也都希望不受打扰,有宁静独处的欲望,法律上也认为这种权利应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