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在新闻评论写作中,直接阐明观点的论证方法有例证法、引证法、喻证法和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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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试题

判断题 某记者参加某企业举办的产品发布会,收了该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这不属于新闻伦理的失范行为。

判断题 记者微博上转发其他媒体发布的新闻不受约束。()

判断题 新闻事业最基本、最主要的社会功能是:传播信息。

判断题 蒙太奇原意为建筑学上的构成、装配,借用到影视艺术中,有组接构成之意。在节目创作中,根据创作构思将全片所表现的内容分解为不同的段落、场面、镜头,非别进行处理和拍摄,然后再根据原有的创作构思,运用艺术技巧将这些镜头、场面、段落合乎逻辑地、富于节奏的重新组合,使之通过形象见相辅相成、相反相成的关系,相互作用,产生连贯、对比、呼应、联想、悬念等效果,构成一个连绵不断的有机成体。这种构成一个完整节目的独特的表现方法称为蒙太奇。

判断题 如何理解新闻选择对新闻工作的意义:新闻选择是指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实加以鉴别,选出新闻媒介值得传播的事实。新闻选择仅仅是对事实的选择。选择事实是新闻工作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环。(1)从整个社会来看,新闻工作者是社会的把关人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是人们了解世界的四大窗口。新闻工作者通过新闻媒介,向人们提供什么样的新闻,这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人们如何看待这个世界,关系着人们思考什么,怎样思考以及思考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人们的思想和情绪。(2)新闻业务的三个主要环节都和新闻选择有着密切关系①新闻采访过程是不断挑选事实的过程。记者获得新闻素材的来源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在新闻现场亲眼目睹,一是听别人介绍。在新闻现场,记者目光所及,可以看到许许多多东西,不可能把一切都记下来,必须有所选择。被采访对象在介绍情况时,滔滔不绝地讲述,可能向记者提供了许许多多事实,记者就得不断地进行筛选,哪些事实无关紧要,哪些事实重要;凡重要的事实,记者就得抓住不放,追问下去,直到全部弄清为止。②新闻写作的过程是重新挑选事实的过程。新闻写作是组织事实、描述事实。为此,就必须对采访到的事实作一番梳理、挑选:哪些事实应该淘汰,留下哪些事实写入新闻稿;哪些事实非常重要,在新闻稿中要突出,哪些事实只需一笔带过。“有闻必录”只能是一笔流水账,写作前不挑选事实,那就必然主次不清,轻重不分,同样不合要求。③新闻编辑过程是再一次挑选、审视事实的过程。编辑面对的是新闻稿,一篇新闻稿能不能用,当然要考虑到写作技巧。但取舍一篇新闻稿的标准,首先不是写作技巧,而是新闻稿中的事实。新闻工作有句行话,称“稿件的分量,”即指新闻稿中的事实,“有分量”是指这篇新闻稿所提供的事实重要,可以放在显要的位置上发表。事实有分量,写得也好,这当然是最理想的新闻稿。有些稿子,写作技巧不怎么好,但提供的事实十分重要,编辑经过文字加工,可以公开播发;有些稿子,尽管写得很漂亮,但提供的事实并无多大价值,好比麻袋上绣花—底子太差,也无法被编辑看中。当一名记者、编辑,仅有生花妙笔是远远不够的,首要的是有挑选事实的过硬本领。人们经常说的“新闻敏感”就是迅速地判断事实的价值的本领,善于选择事实的本领。

判断题 通讯设置“悬念”要求真实,而且应为表现主题服务。

判断题 工作通讯是以报道先进工作经验或某项工作的成就和存在问题为主要内容的通讯。它介绍典型经验和做法,以指导一般,推动各项工作顺利的进展。其特点和作用是:(1)工作通讯介绍的工作经验,要抓住当前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重要的、关键性的问题,使大家一看就能因地制宜地学习和推广。(2)工作通讯的新闻性特别强,故要讲究时效性。

判断题 受众的权利是指作为信息传播接收者的受众,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享有的各项保护自己正当利益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和传播制度,我国受众主要拥有以下六种权利:(1)选择权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选择权是受众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国际消费者联盟宣布的八种权利之一,在大众传播中,受众面对众多的媒介和信息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兴趣、口味和自己所能运用的力一式作出自由选择—或喜爱或厌恶,或接受或拒绝,或阅听或观看,没人可以强迫。(2)知情权知情权是指受众享有知悉有关方面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于大众传播来说,受众有权要求大众传播媒介提供和通过传播媒介了解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应获得的种种真实的消息情报,有权及时得知政府、行政机构等的有关公共信息和国内外每天发生的重大事件或有意义的事件。(3)表达权表达权是指受众“有权把他所看到的关于个人生活条件、愿望、需求和痛苦的真实情况告诉别人。凡是用恐吓或惩罚迫使他保持缄默,或剥夺他利用传播渠道的机会,就是侵犯了这项权利。”(4)反论权反论权是指当个人或集团遭到来自大众媒介或传播者方面的攻击和对自身利益、权利的侵犯时,有权要求该媒介划出一定的版面或时间供自己作自由公开的反驳,以便人们对事情真相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认识。(5)监督权监督权是指受众对大众传播媒介的运作和传播者的传播行为有察看并督促的权利,以免其产生不良后果。以往学术界理解受众的监督权,是专指“人民群众运用新闻媒介对党和政府工作的监督”,而新闻媒介则由党和政府来领导并监督。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的一项权利。(6)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受众享有个人独处,对个人与公众利益、公众事务无关的私生活进行保密、不受新闻媒介打扰和干涉,以及个人的名誉和利益不受伤害的权利。任何人都有私生活,都有不愿让人知道的私事,也都希望不受打扰,有宁静独处的欲望,法律上也认为这种权利应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