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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G·H·米德、乔治·赫伯特·米德:乔治·赫伯特·米德(GeorgeHerbertMead,1863-1931)是美国社会学家、社会心理学家及哲学家,其主要成就是符号互动论和“主我与客我”理论。米德认为,人类传播通过符号及其意义的交流而发生,因此可以通过认识人们用于交流的符号及人们如何赋予这些符号以意义来认识和理解人类行为。米德在研究人的内省活动时发现,自我意识对人的行为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自我可以分解成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两个方面:①作为意愿和行为主体的“主我”(I);②作为他人的社会评价和社会期待之代表的“客我”(Me)。人的自我是在“主我”和“客我”的互动中形成的,又是这种互动关系的体现。
判断题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同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一样,是重大国家战略。
判断题 新华社于2006年9月10日颁布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对此,美国之音于2007年5月1日发表文章称,该办法“限制外国媒体发展”,“肥水流进新华社”等。这种说法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1)新华社颁布《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要规范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和中国国内用户订用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提供服务和保障,同时也为他们在中国的用户提供服务,以此来促进新闻信息健康、有序传播,并确保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发展新闻信息用户的合法性。(2)没有一个案例可以说明,因为新华社的管理导致外国通讯社的新闻信息在中国境内受到阻碍,也没有一个案例可以说明,因为新华社的管理,外国通讯社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恰恰相反,大量的事实证明,《管理办法》实施后,新华社提供了各方面的服务,包括路透和彭博在内的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的业务都得到了快速地发展。(3)《管理办法》的管理对象是境外通讯社。《管理办法》管理的内容包括;①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的外国通讯社和具有通讯社性质的外国新闻信息发布机构;②接受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新闻信息的媒体和非媒体用户;③指定代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机构。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管理部门要接受包括外国通讯社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监督。要以开放的态度,依法办事,搞好服务。新华社不从中谋取任何经济利益。《管理办法》不涉及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的新闻采访活动。(4)任何国家对国外媒体在本国的新闻活动都要进行规范管理,只是管理的方式和管理的制度等有所不同,这也是对外国新闻机构负责任的表现。这个管理办法是对1996年颁布的《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的管理办法》的重申,是完全必要的。(5)不同国家在对新闻信息的发布管理上,对于本地和境外媒体都有不同的方式,这在各国很普遍。新华社多年来承担着国家通讯社的职能,代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政府把相关职能授权新华社,这种做法是历史上形成的,也是对境外通讯社管理政策的合理延续。为了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政府发布这样一个办法,明确授权新华社相关职能是很正常的。(6)《管理办法》的发布,使得中国媒体通过合法渠道就可以采用外国通讯社的新闻信息。《管理办法》不会使新华社成为垄断者,相反,这会促使新华社自己的报道信息量要更大,新闻性和时效性要更强,报道领域要更广阔,报道要更有深度。(7)对于外国通讯社在华开展业务进行管理是必要的。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授权新华社管理不仅合理合法,而且可能更有成效,因为新华社是一个通讯社,它的业务特点使它在这方面更具权威性和发言权。综上所述,国务院授权新华社颁布《管理办法》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也是合情合理的。这一举措对中外媒体的发展都是极为有利的,应该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
判断题 三校职责三校可以采用本校法、他校法和理校法,发现遗漏的差错,补一校、二校的不足。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1.核红,以落实一校、二校的成果。并对编者、作者在校样上所有的改动负全责,提出、汇总前校未曾处理的原稿疑问,送编辑部门解决。2.校对时注意体会原稿内容,适当推敲文字,做好全书版面规格的整体统一。3.注意力应遍及全部校样,对全书的各组成部分做一次通体检查,不能有任何缺漏。4.保证经典著作引文的绝对正确。5.需要核对教材,保证与教材的章节顺序、涉及的内容、符号等一样,不能出现超纲或遗漏内容。6.理科(包括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需要演算题目。文科需要查参考资料。
判断题 真实是新闻的第一生命,快,讲求时效,是新闻的第二生命。新闻写作的快,是指它的急就性,就是要脑子快,笔头快,所谓“倚马可待”。
判断题 零声母前的“附加”字头也应保持力度,做到出字有力?
判断题 电视影像的要素主要包括:画面构图、镜头与蒙太奇、拍摄角度、运动镜头、景别和光线。
判断题 试述受众的权力:受众的权利是指作为信息传播接收者的受众,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享有的各项保护自己正当利益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和传播制度,我国受众主要拥有以下六种权利:(1)选择权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选择权是受众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国际消费者联盟宣布的八种权利之一,在大众传播中,受众面对众多的媒介和信息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兴趣、口味和自己所能运用的力一式作出自由选择—或喜爱或厌恶,或接受或拒绝,或阅听或观看,没人可以强迫。(2)知情权知情权是指受众享有知悉有关方面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于大众传播来说,受众有权要求大众传播媒介提供和通过传播媒介了解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应获得的种种真实的消息情报,有权及时得知政府、行政机构等的有关公共信息和国内外每天发生的重大事件或有意义的事件。(3)表达权表达权是指受众“有权把他所看到的关于个人生活条件、愿望、需求和痛苦的真实情况告诉别人。凡是用恐吓或惩罚迫使他保持缄默,或剥夺他利用传播渠道的机会,就是侵犯了这项权利。”(4)反论权反论权是指当个人或集团遭到来自大众媒介或传播者方面的攻击和对自身利益、权利的侵犯时,有权要求该媒介划出一定的版面或时间供自己作自由公开的反驳,以便人们对事情真相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认识。(5)监督权监督权是指受众对大众传播媒介的运作和传播者的传播行为有察看并督促的权利,以免其产生不良后果。以往学术界理解受众的监督权,是专指“人民群众运用新闻媒介对党和政府工作的监督”,而新闻媒介则由党和政府来领导并监督。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的一项权利。(6)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受众享有个人独处,对个人与公众利益、公众事务无关的私生活进行保密、不受新闻媒介打扰和干涉,以及个人的名誉和利益不受伤害的权利。任何人都有私生活,都有不愿让人知道的私事,也都希望不受打扰,有宁静独处的欲望,法律上也认为这种权利应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