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众的权利是指作为信息传播接收者的受众,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享有的各项保护自己正当利益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和传播制度,我国受众主要拥有以下六种权利:
(1)选择权
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选择权是受众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国际消费者联盟宣布的八种权利之一,在大众传播中,受众面对众多的媒介和信息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兴趣、口味和自己所能运用的力一式作出自由选择—或喜爱或厌恶,或接受或拒绝,或阅听或观看,没人可以强迫。
(2)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受众享有知悉有关方面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于大众传播来说,受众有权要求大众传播媒介提供和通过传播媒介了解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应获得的种种真实的消息情报,有权及时得知政府、行政机构等的有关公共信息和国内外每天发生的重大事件或有意义的事件。
(3)表达权
表达权是指受众“有权把他所看到的关于个人生活条件、愿望、需求和痛苦的真实情况告诉别人。凡是用恐吓或惩罚迫使他保持缄默,或剥夺他利用传播渠道的机会,就是侵犯了这项权利。”
(4)反论权
反论权是指当个人或集团遭到来自大众媒介或传播者方面的攻击和对自身利益、权利的侵犯时,有权要求该媒介划出一定的版面或时间供自己作自由公开的反驳,以便人们对事情真相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认识。
(5)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受众对大众传播媒介的运作和传播者的传播行为有察看并督促的权利,以免其产生不良后果。以往学术界理解受众的监督权,是专指“人民群众运用新闻媒介对党和政府工作的监督”,而新闻媒介则由党和政府来领导并监督。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的一项权利。
(6)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受众享有个人独处,对个人与公众利益、公众事务无关的私生活进行保密、不受新闻媒介打扰和干涉,以及个人的名誉和利益不受伤害的权利。任何人都有私生活,都有不愿让人知道的私事,也都希望不受打扰,有宁静独处的欲望,法律上也认为这种权利应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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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在新闻写作中如何使用白描语言:在新闻写作中,无论消息还是通讯,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掌握与实际应用白描式的新闻语言。(1)多用动词,用准动词“白描”所要求的简洁而准确的线条勾勒,在新闻写作中主要是依赖“动词”实现的。动词在语言中是最生动活泼的因素,主要用于陈述人物和事物的动作、行为、变化等。西方新闻写作从来讲究动词的运用。在小少教科书中对此甚至有明确的定量要求。他们认为新闻文体是一种“简洁而注重动词的文体”。主张“必须根据这一简洁而注重动词的文体来调整自己的写作风格”。近些年来,在西方新闻写作中,动词的运用更加受到重视。在新闻写作时掌握多使用动词的要领,既能把人物和事件写“活”,使人如见其人、如闻其声;也能把环境和景象写“活”,使人如临其境,最终让消息或者通讯“立于纸上”。(2)多用子概念“白描”所要求的简洁与准确的线条勾勒,在新闻写作中还需要以具象化的概念支撑。子概念的特点就是具体、丰富而且形象。母概念和子概念,是形式逻辑中的专有名词。由于子概念的内涵总比相应的母概念内涵丰富具体,因此,多用子概念容易引起人们的形象思维。多用子概念,即多用具体的语言去写作。真实的东西都是具体的,具体的东西往往是生动的。(3)多用大白话“白描”所要求的线条勾勒,不仅简洁、准确、具体,而且要生动、传神、出彩。“大白话”具备这种语言的要求。“大白话”在这里是指群众语言,老百姓说的话,或者叫大众口语。大众口语生活气息浓,大都具有通俗明白、平易近人、生动形象的特点。用群众的语言写新闻,能为大多数读者喜闻乐见,还能使新闻具有独特的风格。当然,口语化不等于地方方言。有些地方报纸出现了滥用方言土语的趋势,这种苗头不好。语言规范化是干百万人在相互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为了在更大范围传播,并在传播过程中不致产生误解,新闻语言首先必须以规范化了的语言为基础。使用规范化的语言不仅指要注意语法修辞的正确,也包括记者在写报道时要尽量使用普通话,而不要滥用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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