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新媒体读公共领域的重构 :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的概念最早是由美籍德裔思想家汉娜·阿伦特提出的,之后熊彼得、布鲁纳和杜威等人从不同的角度研究过此问题。哈贝马斯所谓公共领域,指的是介乎于国家与社会(即国家所不能触及的私人或民间活动范围)之间、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地方,它凸显了公民在政治过程中的互动。公共领域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它作为介于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一部分,立足于不受公共领域管辖的私人领域,却又跨越个人和家庭的藩篱,致力于公共事务。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存在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由私人组成的公众。他们具有独立人格,能够在理性基础上就普遍利益问题展开辩论;(2)拥有自由交流、充分沟通的媒介。因为媒介是信息的载体,决定着信息的流量。单向的非沟通媒体将导致信息的匮乏和意义的缺失,在此基础上私人的“独立”与“理性”也就失去了意义;(3)能够就普遍利益问题自由辩论、充分交流,进行理性批判达成共识,形成公共舆论。

1、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新媒体逐渐成为公共领域的实现载体,不但影响了公共领域的结构,又统领了公共领域,既汇聚着无数个体,同时也起了组织社会的作用。随着国家和社会的逐渐融合所出现的结构转型,新闻报道转变为文化思想传播,意识传播传播到商业盈利,媒体的公共品格逐渐让位于商业广告,媒体的公共话语空间逐渐丧失。媒体假借公共舆论的外衣传播伪公共话语的现象成为常态。一个重新政治化的社会领域摆脱了“公”与“私”的区别,消解了原本属于私人领域的自由主义公共领域,理想的公共领域全盘瓦解,这种情形与封建社会会晚期有类似之处,故哈贝马斯称之为“再封建化”。

2、新媒体语境下的公共领域的重构:随着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崛起,网络和移动传播使公民成为记者变为可能,公民新闻随之产生。公民新闻的兴起,为公共领域的重构找到了一条实现路径。公民新闻的兴起,不仅形成了新的公共领域,而且促使传统媒体不得不拓宽资源取向,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采集新闻,包括鼓励公民提供新闻和向公民购买新闻。同时,传统媒体也越来越重视网络公共空间上的公共舆论。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传统媒体公共领域的重构。

(公共领域在传统媒体中被侵蚀的原因:传统媒体的“点到面”传播让“公众”成为了“大众”;传统媒体的“守门人”规则否定了“自由交流”的初衷;传统媒体的商业化浪潮吞噬了“理性批判”原则。)

3、电子乌托邦:信息技术和新媒体的发展,网络虚拟社区产生,也随之产生了新型的公共领域形态。网络等新媒体构建的公共领域只是一种相对的公共话题空间,掌握网络技术的人与没有掌握网络技术的人之间会形成新的等级,匿名性使得网络虚拟社区抛弃许多“理性的道德”而混乱、随意不负责任。

 

材料分析——【新媒体的商业模式】

商业模式——盈利模式

产业链——利益相关方、利润区

价值链——上中下游企业、企业内部各业务单元(价值链、运营链)

 

盈利模式设计三个层面:(1)以关系(关注利益相关者)为导向的(2)以竞争(与对手的差异化、核心竞争力)为导向的(3)以客户(顾客需求发现和满足)为中心的

 

传统媒体的商业模式:规模经济(薄利多销、摊薄);二次售卖

 

长尾理论与微内容——新媒体经济——广告盈利、销售盈利(线上线下)、渠道|平台盈利、增值服务盈利。

 

B2B:Business To Business 、B2C:Business To Customer、C2C:Customer To Customer

信息中介、交易中介、支付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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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受众的权利是指作为信息传播接收者的受众,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享有的各项保护自己正当利益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和传播制度,我国受众主要拥有以下六种权利:(1)选择权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选择权是受众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国际消费者联盟宣布的八种权利之一,在大众传播中,受众面对众多的媒介和信息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兴趣、口味和自己所能运用的力一式作出自由选择—或喜爱或厌恶,或接受或拒绝,或阅听或观看,没人可以强迫。(2)知情权知情权是指受众享有知悉有关方面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于大众传播来说,受众有权要求大众传播媒介提供和通过传播媒介了解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应获得的种种真实的消息情报,有权及时得知政府、行政机构等的有关公共信息和国内外每天发生的重大事件或有意义的事件。(3)表达权表达权是指受众“有权把他所看到的关于个人生活条件、愿望、需求和痛苦的真实情况告诉别人。凡是用恐吓或惩罚迫使他保持缄默,或剥夺他利用传播渠道的机会,就是侵犯了这项权利。”(4)反论权反论权是指当个人或集团遭到来自大众媒介或传播者方面的攻击和对自身利益、权利的侵犯时,有权要求该媒介划出一定的版面或时间供自己作自由公开的反驳,以便人们对事情真相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认识。(5)监督权监督权是指受众对大众传播媒介的运作和传播者的传播行为有察看并督促的权利,以免其产生不良后果。以往学术界理解受众的监督权,是专指“人民群众运用新闻媒介对党和政府工作的监督”,而新闻媒介则由党和政府来领导并监督。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的一项权利。(6)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受众享有个人独处,对个人与公众利益、公众事务无关的私生活进行保密、不受新闻媒介打扰和干涉,以及个人的名誉和利益不受伤害的权利。任何人都有私生活,都有不愿让人知道的私事,也都希望不受打扰,有宁静独处的欲望,法律上也认为这种权利应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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