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船头货价纸——香港中外新报:中国第一份中文商业报刊,1857,黄胜,香港1857年由孖(子,一声)刺报馆创办,英文《孖刺报》的中文版,该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份中文商业报纸,最早的经济类报纸和最早的以单页报纸形式两面印刷的中文报纸,早期主要编辑是黄胜。
内容;以船期,商品价格,商业行情,商业信息和广告为主,主要读者对象为商店职员。1864——1865年改名为《香港中外新报》,所刊新闻进一步增多,发行对象扩大为一般市民。1872年,该报每日另出《行情纸》,为读者提供市场信息。
1873年,《香港中外新报》改版为日报,之后脱离《孖刺报》成为中国人自己办的报纸,1919年停刊。
相关试题
判断题 新闻报道与评论不分,会增加报道不实产生的对新闻当事人的诽谤等侵犯他人权益的几率。()
判断题 电视节目中的声音是可以描写和烘托环境气氛的。
判断题 新闻主题是指新闻事实所体现出来的中心思想。它既来自新闻事实,又表现了记者对新闻事实的判断、倾向和报道意图。消息写作,必须首先确立正确的主题,一则消息写什么、怎么写和为什么写,都与主题息息相关。主题贯穿于写作的全过程,无论是选材、结构、达意,都要围绕主题,为表现主题服务。消息写作的主题,它既要统帅事实,又要寓于事实;既要深刻又要新颖;既有共性,更强调有特点。64
判断题 校对出错的几种方式1.“视而不见”。指的是在校对过程中,需要引起注意的字词不能引起应有的注意,从而让它在校对眼前一掠而过,以致出现错误。这种错误易出现在形近字等。例如,“乞”变成“气”,“士”变成“土”,“干”变成“千”,“曰”变成“日”,“天”变成“夭”,“刺”变成“剌”,“床笫”变成“床第”,“寒暄”变成“寒喧”。2.“先入为主”。指的是与自身生活、经历密切相关的事物和字词,容易在大脑中占据主导地位。占据主导地位的部分在大脑皮层建立起优势兴奋中心,从而对较弱的兴奋中心产生抑制。例如,“通缉坏人”“草本植物”“各界人士”“抠字眼”变成了“通辑坏人”“草木植物”“各届人士”“扣字眼”。3.“自以为是”。指的是在对校样的过程中,遇到某些似是而非的字词或问题,想当然地将它们确认下来,最终酿成错误的心理现象。比如,把“一筹莫展”认定成“一愁莫展”,“明日黄花”变成了“昨日黄花”,“七月流火”用来形容酷暑也认为是正确的。对从网上下载东西的毫不怀疑,拿来就用。4.“熟视无睹”。指的是受已往知识、经验、习惯的制约,对比较熟悉的字、词等缺乏应有的敏感,校对中不该出现错误的地方,出现了错误。比如,,“普通话”变成了“普遍话”,“烦躁”变成了“烦燥”,“搭档”变成了“搭挡”,“乌鲁木齐”变成了“鸟鲁木齐”,“一诺千金”变成了“一诺千斤”,“沧海一粟”变成了“沧海一栗”,明显的错误,定式仍顽固地将其视为正确的加以接受,这就是差错得以通行的缘故。
判断题 播音是门说话的艺术?
判断题 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
判断题 简述通讯选材的特点:通讯对选材的要求比较高,其特点如下:(1)要注意材料的典型性选材的典型性的直接含义,即材料的代表性。“代表性”有两层含义:一是突出,即所选材料较一般事实材料突出,有特点,有特别之处;二是普遍存在,即所选事例无论大小,都不是社会中的个别现象、个别事件,而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和事件。典型事实小一定都是大的事实,有时,很小的事实也具有典型性,也会起到突出主题的作用。在采集通讯素材的过程中,很多人遇到的难点是典型事例的“稀缺”。有时事例不少,但都不突出,缺乏特色;有时事实很特别但又缺乏普遍性;或者事实精彩但又与主题无关。当然,事实材料是否典型还受主题的制约,在某些主题评价标准的衡量下毫无意义的事实,在另一种评价标准的衡量下却价值倍增。(2)要围绕主题选材在确立通讯主题之后,记者就围绕着主题,寻找能够表现主题的事实材料。因此,选择通讯素材,说到底是一种思维的结果,是记者用新闻价值标准过滤事实材料的结果。通讯对素材提出这个要求表面上是个约定俗成的写作要求,其实根本原因在于:通讯要适应读者阅读时的思维状态。因为人的思维的一大弱点就是怕乱。如果通讯中的典型事例东一个西一个,使人的注意力在内视屏幕上大跨度地多次移动,造成注意力振荡,导致人的思维过程发生混乱。读者看不明白,只好放弃阅读。一些初学者所写的通讯常常出现“两个黄鹏鸣翠柳——不知所云”和“一行白鹭上青天——越飞离题越远”的情况,正是因为所选材料与主题结合不紧或发生矛盾所致。(3)选材忌重复说明同一问题、同一侧面的事例,列举一个即可,不必连续用几个意义相同的事例来强调。事例最好大小搭配,各个事例之间或有差别、或有递进。例如写一个以吃苦耐劳著称的先进人物,大可不必连续几个事例都写大致相同内容、相同情节的事例。
判断题 如果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上传或者放置在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内的信息构成侵权,技术服务提供者将与内容服务提供者一道构成共同侵权,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