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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广播电视频道专业化总括:电视频道专业化,电台频率专业化是世界广电业发展的潮流。1、频道专业化频道专业化最早从美国开始。第一个真正成功的是美国媒体巨头特纳开设的全新闻频道CNN。2、电台的频率化电台的频率专业化大致也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开始,频率化是电台在受到电视台的挤压,听众大量流失的情况下的被迫之举。90年代,电台的频率化受到听众的欢迎,收听率开始回升。3、中国的频道,频率专业化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广播频率化:广播以珠江经济台成立为标志率先打破了综合台一统天下的局面。经济台,文艺台,交通台等系列台模式逐步风靡全国。电视频道专业化:电视的频道专业化,是从90年代中期开始的,以有线台的开播,财经,音乐戏曲,影视,生活时尚,体育等专业频道的相继问世为标志。4、广电从雅俗共赏走向雅俗分赏,从综合走向专业,从大众化走向小众化,不是广电想当然的自发设计,而是市场经济成熟和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广电业面临两个主要的市场:受众市场和广告市场。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两者均表现出分化趋势:*1)在短缺经济年代(即计划经济或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以供给为主导,消费者的需求差异性往往被忽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成熟,产品供应量日益丰富——市场转而以需求为主导,消费需求差异拉大——使得企业分工和专业化程度提高——转而对媒介和媒介信息服务,节目制作的专业性要求也提高。*2)技术的进步为专业化提供可能:以数字压缩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浪潮方兴未艾。技术为广播电视的多样性和专业化提供了可能和基础。正是由于有强有力的市场驱动,使频道专业化成为不可阻拦之势。5、中国的频道(频率)专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两高一低”:1)、同质化过高(频道,频率设置雷同,叫得响的著名频道一个也没有);2)节目回放率过高;3)专业化程度低——要改变目前的状况,需要采取一系列举措,从体制创新,理念更新,赢利模式改变到频道的进一步整合等等。
判断题 试对社会传播的总过程理论进行述评:(1)日本学者的传播总过程研究①社会传播的总过程理论是二战后日本传播学者提出的一种基于马克思主义传播观的宏观过程研究理论,这种理论把传播看作是一个与社会交往形态密切相关的范畴,在研究人类社会传播的历史总体进程的同时,将现代社会的传播特别是大众传播与宏观社会结构联系起来加以考察。以田中义久1970年提出的“大众传播过程图示”为代表。②总过程理论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交往理论出发,把人类的交往分成三类:“能量交往”、“物质交往”和“符号(信息)交往”。符号(信息)交往过程也就是传播过程,它建立在前两种交往的基础之上,与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意识形态保持着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在阶级社会中,社会传播还是一定阶级结构的体现。③总过程理论把大众传播看作是信息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过程,并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传播结构及其本质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和批判。总过程理论远远突破了行为主义传播学的理论框架,把传播研究与整个社会结构、与改革社会的目标结合起来。(2)唯物史观下的社会传播总过程①信息传播属于与人类的精神生产相对应的精神交往活动的范畴。②精神生产是人类特有的两种生产活动之一,属于上层建筑的生产和再生产。它在受到社会经济基础运动规律制约的同时,受上层建筑规律的制约更为直接。③精神生产也存在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④传播学必须把人与人的传播关系与宏观的社会精神生产和精神交往联系起来加以考察,才能揭示其实质。作为精神生产关系的传播关系中同样存在着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这些环节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构成了社会传播这个“总体”过程的运动。这个观点,实际上也是辩证唯物论关于社会传播过程的系统观。
判断题 党的十八大修改过的新党章明确规定:“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18
判断题 “荷花淀派”的主要代表作家是卢亚
判断题 校对:从事新闻出版过程中校对供写作的专职人员。
判断题 与传统文本的信息处理方式不同,超级文本写作是以“字符”为单位组织各种信息的。
判断题 G·H·米德、乔治·赫伯特·米德:乔治·赫伯特·米德(GeorgeHerbertMead,1863-1931)是美国社会学家、社会心理学家及哲学家,其主要成就是符号互动论和“主我与客我”理论。米德认为,人类传播通过符号及其意义的交流而发生,因此可以通过认识人们用于交流的符号及人们如何赋予这些符号以意义来认识和理解人类行为。米德在研究人的内省活动时发现,自我意识对人的行为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自我可以分解成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两个方面:①作为意愿和行为主体的“主我”(I);②作为他人的社会评价和社会期待之代表的“客我”(Me)。人的自我是在“主我”和“客我”的互动中形成的,又是这种互动关系的体现。
判断题 如果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上传或者放置在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内的信息构成侵权,技术服务提供者将与内容服务提供者一道构成共同侵权,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