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新闻客观性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演变:新闻客观性原则,是指传播主体在报道自身之外的对象时,不能用自己的意识、意志、情感等改变对象的本来面目,即不改变对象自身的内容。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及演变,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1)客观原则是新闻传播业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等同步发展的产物。
①在自由主义经济条件下的物质生产方式要求新闻实现市场化运作,为满足大部分人的信息需求,必然要有客观报道的形式。
②该原则的出现,也受到当时科学中的经验主义和文学中的现实主义的影响。他们深信自己应当写真,在报道中侧重事实,剔除所有偏见、个人色彩和风格,去如实地报道新闻。
(2)客观原则的产生与发展“还有一个哲学基础”。
①新闻的客观性原则植根于人的精神交往需要和人的社会性道德意识。同时也植根于人的理性精神和求真意识。
②新闻的客观性原则更是自由主义报刊理论的必然产物。自由主义报刊理论强调,新闻报道的目的不是向公众提供某种必须遵循的意见,而是客观反映现实,它把客观地向公众提供事实作为新闻报道的最高标准和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
(3)便士报是客观原则发育的肥沃土壤。便士报中的新闻都是对事实的陈述,最终便士报取得了胜利。这不仅标志着报纸由“言论纸”过渡到了“新闻纸”,告别了政党报纸的“黑暗时代”,更意味着客观性成了新闻界人人必须遵行的法则。
(4)通讯社特别是美联社的诞生与发展,是客观报道原则得以确立的重要动力。
①通讯社强化了新闻的商品性。通讯社为了将自己采集的新闻供给持有不同立场、不同办报方针的报纸,只能提供客观的事实信息。
②1900年美联社改组,将“报道事实,而不报道意见”作为宗旨,这是西方国家第一次正式把客观性定为新闻传播原则,也标志着“客观性”作为一个重要新闻观念的问世。1923年美国《新闻规约》对客观原则的确认,是客观报道原则确立的最终标志。
(5)到了20世纪30年代,客观已成为新闻界常见的说法。
相关试题
判断题 新闻传播公正性与倾向性的关系:在新闻传播实践中,既要有倾向性,又要恪守公正的原则,必须从理论上搞清两者的关系。(1)传播的倾向性必须建立在公正传播的基础上新闻传播的公正性,是媒介与传播者取信于民、立足社会的基础。在社会生活中,掌握于不同社会集团的传播权,常赋予媒介一定的倾向性。以机关报身份存在的某些报刊,其立场与观点则更为鲜明与坚定。但所有这些立场、观点与倾向,都必须牢牢地构筑在可靠的公正性之上。否则,一个失信于民、为社会所不认同的媒介或媒介工作者,其倾向性无人会接受。(2)公正传播是倾向性发挥效应的前提公正性是倾向性借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倾向性得以发挥社会效应的前提。一个企图说服受众,企图以自己的倾向性影响社会公众的传播媒介和传播工作者,必须尊重媒介的公正性,以公正性为倾向性的前提。(3)不公正的倾向性终将被否定不公正的倾向性,是乏力与缺乏权威的。有的新闻报道,倾向性十分鲜明,但这种倾向性所持的事实和对事实的诊释不公正,或者对不同意见者不能给予公平争辩的机会,这种倾向性,不能争取到认同者与支持者。总之,新闻传播的倾向性与公正性是一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矛盾范畴,应在坚持公正性的前提下,表现新闻传播的倾向性。
判断题 组稿和投稿的区别:组稿是作者承编辑之命配合当前新闻出版需要而写的特定新闻稿;投稿是作者主动写成的自发的新闻稿。
判断题 新闻策划研究一、新闻策划是编辑部门通过主动的、有创意的谋划,围绕一定主题目标进行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报道。谋划的内容包括选题、选角度、选时机、设计报道进程、发稿计划等方面。二、新闻策划的种类:1追踪新闻的策划;2专题新闻策划;3纪念日报道策划;4多媒体合作报道策划;5社会活动策划三、新闻策划兴起的原因:1读者的需要:要求独家新闻和创新内容。2传媒自身角色地位的觉醒。四、新闻策划的特征:1前瞻性;2结构特征:结构紧密,合力增强。3信息特征:报道优化创新。4功能特征:突出传播效果。五、新闻策划的组织原则:包括选题原则和实施原则。选题原则:1保持独特的风格;2寻求宣传与受众需要的结合点。3突出典型性的事实。实施原则:1集体思维与个体思维相互配合;2策划严密的报道体系;3注重反馈,灵活调整策划方案。六、策划的尺度:1区分介入与造假:新闻策划不是制造假新闻。2严禁商业影响。新闻报道策划不等于广告宣传策划。3把握能动性尺度:能动性体现在对报道内容的选择、表达、评价方面,这些要顺应事物发展的规律,不能把自己的主观认识强加于事实本身。根据事实本身所包含的新闻价值来进行新闻策划就是一个基本准则。
判断题 通讯结构总的要求是(完整)、(严谨)、(巧妙)、(和谐)。
判断题 与传统文本的信息处理方式不同,超级文本写作是以“字符”为单位组织各种信息的。
判断题 当采访对象的状况并不适宜接受采访时,记者应该揪住对方拼命发问,不达目的不罢休。()
判断题 《洛神赋》的作者(曹奎)是建安时期成就卓越的作家
判断题 在法庭判决前,涉案当事人在报道中不能被称为“罪犯”,而是“犯罪嫌疑人”,不适用定罪倾向的描述,如“罪大恶极”、“拒绝认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