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人物通讯报道对象的类型。
人物通讯的报道对象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先进模范人物——典型人物
它是指新闻媒体报道的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地区,其事迹或思想观念能够代表时代潮流、反映时代精神的新闻人物或人物集体,一般称为典型人物。
典型人物报道是我国新闻事业的一种传统而重要的宣传报道方式,一也是我国新闻事业的一大特色。典型人物报道是历史的产物,带有鲜明的时代印记,集中反映特定时代的社会风貌和时代精神,各个时代的典型人物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典型人物报道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①全国性的典型人物。
②配合一个时期宣传主题的典型人物。
(2)新闻人物
这里所说的“新闻人物”,不是从宣传角度树立起来的人物,而是指在大大小小的新闻事件中涌现出来的杰出人物。他们因“事”而“显著”,他们和事件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3)凡人奇事,奇事凡人
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大量平凡的劳动者,他们不属于哪级树立的典型,亦无轰轰烈烈的业绩,但他们的一事、一语、一情、一思,他们的所作所为符合我们报道的主旨,符合主流意识形态弘扬的精神。这类人物通讯也可算是新闻小故事,常常有小巧、新奇、隽永的特点,人因事而显,人与事相连,一般篇幅不太长,有时说不清是写人还是写事。
(4)“冰点”人物
与奇人凡事不同,这类人物似乎没有值得特别提起的先进思想和传奇事迹,他们并非因事迹而进入人物通讯,而是因为他们的命运、他们的生存状态值得社会关注,具有一定的社会认识价值,才被作为报道对象。
(5)批评或揭露性报道中的反面人物
这类人物主要是各类反腐败案件中的党政干部。
在改革开放及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滋生出大量社会腐败现象。以腐败的官员作为人物报道的对象,详细揭露其犯罪事实,谴责其对社会正义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侵害,剖析其道德上的堕落和人性蜕变的轨迹,并提示产生腐败的社会土壤,起到了警示社会、释放民怨、鼓舞斗志、引导舆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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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试述受众的权力:受众的权利是指作为信息传播接收者的受众,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享有的各项保护自己正当利益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和传播制度,我国受众主要拥有以下六种权利:(1)选择权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选择权是受众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国际消费者联盟宣布的八种权利之一,在大众传播中,受众面对众多的媒介和信息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兴趣、口味和自己所能运用的力一式作出自由选择—或喜爱或厌恶,或接受或拒绝,或阅听或观看,没人可以强迫。(2)知情权知情权是指受众享有知悉有关方面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于大众传播来说,受众有权要求大众传播媒介提供和通过传播媒介了解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应获得的种种真实的消息情报,有权及时得知政府、行政机构等的有关公共信息和国内外每天发生的重大事件或有意义的事件。(3)表达权表达权是指受众“有权把他所看到的关于个人生活条件、愿望、需求和痛苦的真实情况告诉别人。凡是用恐吓或惩罚迫使他保持缄默,或剥夺他利用传播渠道的机会,就是侵犯了这项权利。”(4)反论权反论权是指当个人或集团遭到来自大众媒介或传播者方面的攻击和对自身利益、权利的侵犯时,有权要求该媒介划出一定的版面或时间供自己作自由公开的反驳,以便人们对事情真相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认识。(5)监督权监督权是指受众对大众传播媒介的运作和传播者的传播行为有察看并督促的权利,以免其产生不良后果。以往学术界理解受众的监督权,是专指“人民群众运用新闻媒介对党和政府工作的监督”,而新闻媒介则由党和政府来领导并监督。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的一项权利。(6)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受众享有个人独处,对个人与公众利益、公众事务无关的私生活进行保密、不受新闻媒介打扰和干涉,以及个人的名誉和利益不受伤害的权利。任何人都有私生活,都有不愿让人知道的私事,也都希望不受打扰,有宁静独处的欲望,法律上也认为这种权利应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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