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新闻稿编辑研究必须把握好对外报道的“度”:1 “三个有利于”标准是检验对外报道事件的一个尺度;2 对外报道事件必须以唯物辩证法为准绳。3 对外报道实践不能背离实事求是。
相关试题
判断题 引题引题是指位于主题之前,用以引出主题的辅题,字号小于主题,常用于说明、引申和烘托主题。因排列有纵向和横向,又分别被称为肩题和眉题。引题不能脱离主题而独立存在,是依附于主题而存在,表现力一法、句子结构和外在形式都比较自由。引题的字数不受主题限制。从简洁和美观考虑,两者的数量一般以接近为宜。引题在消息中运用得比较多,在通讯中一般不用引题。其功能表现在:交代新闻的来源、背景和原因;点染新闻的环境、气氛。
判断题 新闻的真实性不重要,只要能给媒体机构和广告主带来利益就行。
判断题 报道公众人物吸毒.违反交通规则.酗酒等时间时,可以“编者按”等形式标明媒体的态度,以免误导公众。
判断题 新闻稿件的组织编辑六艺:即选题、组稿、审读、加工、编排、校样留到编辑工序。
判断题 2011年,中宣部、中央外宣办、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等四部门倡导新闻行业开展“三贴近”活动。
判断题 受众的权利是指作为信息传播接收者的受众,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享有的各项保护自己正当利益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和传播制度,我国受众主要拥有以下六种权利:(1)选择权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选择权是受众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国际消费者联盟宣布的八种权利之一,在大众传播中,受众面对众多的媒介和信息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兴趣、口味和自己所能运用的力一式作出自由选择—或喜爱或厌恶,或接受或拒绝,或阅听或观看,没人可以强迫。(2)知情权知情权是指受众享有知悉有关方面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于大众传播来说,受众有权要求大众传播媒介提供和通过传播媒介了解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应获得的种种真实的消息情报,有权及时得知政府、行政机构等的有关公共信息和国内外每天发生的重大事件或有意义的事件。(3)表达权表达权是指受众“有权把他所看到的关于个人生活条件、愿望、需求和痛苦的真实情况告诉别人。凡是用恐吓或惩罚迫使他保持缄默,或剥夺他利用传播渠道的机会,就是侵犯了这项权利。”(4)反论权反论权是指当个人或集团遭到来自大众媒介或传播者方面的攻击和对自身利益、权利的侵犯时,有权要求该媒介划出一定的版面或时间供自己作自由公开的反驳,以便人们对事情真相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认识。(5)监督权监督权是指受众对大众传播媒介的运作和传播者的传播行为有察看并督促的权利,以免其产生不良后果。以往学术界理解受众的监督权,是专指“人民群众运用新闻媒介对党和政府工作的监督”,而新闻媒介则由党和政府来领导并监督。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的一项权利。(6)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受众享有个人独处,对个人与公众利益、公众事务无关的私生活进行保密、不受新闻媒介打扰和干涉,以及个人的名誉和利益不受伤害的权利。任何人都有私生活,都有不愿让人知道的私事,也都希望不受打扰,有宁静独处的欲望,法律上也认为这种权利应受保护。
判断题 阿施的研究揭示了人们顺从群体压力的强烈倾向。但是,在阿施的实验中,并非每一个人都顺从群体。不顺从群体压力的人们的特征可能是什么?人们在群体压力下表示顺从的愿望或需要各不相同。从常识或非正式的观察结果来看,独立思考的人和有才能的人与那些依赖性强和无才能的人相比常常不大顺从群体压力。通过多种个性和智力测验的关联分析,附以从众性的记分,发现能够抵挡得住群体压力而保持自己独力性的人具有如下特征:(1)聪明(按智力标准来衡量)。(2)有创见性(在思维方法和问题解答中表现出来的)。(3)“自我强度高”,即在充满压力的情况下仍能有效地应付者,即为自我强度高;不能有效应付者,即为自我强度低。(4)有自信心,没有忧虑和自卑感,有主见,不人云亦云,不优柔寡断。(5)有令人满意的社交态度和行为,诸如容忍、负责、有控制力等,在社会交往中不受他人干扰,也不依赖他人。(6)有责任感,事业心强。
判断题 阴影下的色温比阳光下的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