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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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怎样认识新时期工作通讯的重要性?工作通讯反映不同领域、各行各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办法、新经验、新矛盾、新问题或者新趋势。不同历史时期工作通讯都发挥过重要的指导作用。新时期,各行各业的工作方式与内容都在变化,工作通讯的内涵与外延也随之拓展,在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进行报道的同时,还沟通各行各业,交流彼此工作方面的信息,向受众直接传达各行各业政策、工作层面的信息。(1)工作通讯展示各项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发现和提炼启迪人的新思想、新观念。报道典型经验,工作通讯以其篇幅和时效的宽容度,一直是最具有传播效果的报道体裁之一。它选题偏重于成熟经验,带来的新思路、新观念成为党和政府指导工作、引导舆论的有力武器。(2)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和教训,揭示这些问题和教训中带有普遍意义的内涵,以引起社会的注意,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这种类型的工作通讯比较多地体现在调查性报道上,这是近年来越来越受到青睐的一种报道形式。它的报道内容更侧重于揭露问题,展开批评。(3)剖析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探讨对策与解决的方法。这种类型的工作通讯比较多地体现在分析性报道上。它不仅通过调查展现出工作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还要对此进行分析与解剖,找出问题的原因,探寻可能的解决方案。

判断题 新媒体新闻在发展中已逐渐从简单地转载传统新闻,到形成区别于传统媒体新闻的相对独特的语言特点。

判断题 记者招待会(PressConference),是社会组织或个人,根据自身的某种需要,邀请有关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主持人以及社会听众,宣布某一消息,并接受参加者提问的一种特殊会议。它是公关人员与新闻界联络的重要形式,是一种极具影响的公共关系活动。记者招待会有正式的、非正式的,定期的、不定期的。一般由一人或数人主持,主持人先发表谈话,然后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政府官员或各方面知名人士与记者对话并回答问题。

判断题 广播的传播符号:语言、音乐,音响。

判断题 “走转改”,是指“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是在新闻领域倡寻联系实际、深入基层的一项实践性很强的活动。这项活动由中宣部、中央外宣办、国宥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记协五部门2011年8月共同提出,倡寻在全国新闻战线组织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劢。这项活动致力于增进同人民群众感情、提高服务群众能力,培育良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继承弘扬新闻工作的优良作风,始终把社会责任放在首位,树立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等。

判断题 第四媒体:1998年5月,联合国新闻委员会年会上正式提出了“第四媒体”的概念。第四媒体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①从广义上讲,“第四媒体”泛指因特网(因特网是正在兴建的信息高速公路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因特网不仅具有传播信息的媒体功能,它还具有电子邮件、电子商务等其他功能。②从狭义上讲,“第四媒体”是特指基于因特网这个传输平台来传播新闻和信息的网络。因此,第四媒体又被称为网络媒体,即通过因特网传送文字、声音和图像的新闻传播工具。第四媒体还被称为大众传播新媒体,这是相对目前已经存在的报刊、广播、电视三种传统大众传播媒体而言的。

判断题 曝光正确是获得高质量影像的先决条件。

判断题 试述受众的权力:受众的权利是指作为信息传播接收者的受众,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享有的各项保护自己正当利益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和传播制度,我国受众主要拥有以下六种权利:(1)选择权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选择权是受众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国际消费者联盟宣布的八种权利之一,在大众传播中,受众面对众多的媒介和信息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兴趣、口味和自己所能运用的力一式作出自由选择—或喜爱或厌恶,或接受或拒绝,或阅听或观看,没人可以强迫。(2)知情权知情权是指受众享有知悉有关方面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于大众传播来说,受众有权要求大众传播媒介提供和通过传播媒介了解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应获得的种种真实的消息情报,有权及时得知政府、行政机构等的有关公共信息和国内外每天发生的重大事件或有意义的事件。(3)表达权表达权是指受众“有权把他所看到的关于个人生活条件、愿望、需求和痛苦的真实情况告诉别人。凡是用恐吓或惩罚迫使他保持缄默,或剥夺他利用传播渠道的机会,就是侵犯了这项权利。”(4)反论权反论权是指当个人或集团遭到来自大众媒介或传播者方面的攻击和对自身利益、权利的侵犯时,有权要求该媒介划出一定的版面或时间供自己作自由公开的反驳,以便人们对事情真相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认识。(5)监督权监督权是指受众对大众传播媒介的运作和传播者的传播行为有察看并督促的权利,以免其产生不良后果。以往学术界理解受众的监督权,是专指“人民群众运用新闻媒介对党和政府工作的监督”,而新闻媒介则由党和政府来领导并监督。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的一项权利。(6)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受众享有个人独处,对个人与公众利益、公众事务无关的私生活进行保密、不受新闻媒介打扰和干涉,以及个人的名誉和利益不受伤害的权利。任何人都有私生活,都有不愿让人知道的私事,也都希望不受打扰,有宁静独处的欲望,法律上也认为这种权利应受保护。